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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21:57:36瀏覽104|回應0|推薦1 | |
中國時報今天的社論<管定了洪仲丘案,何不請出特偵組.>,真是譁眾取寵,不過倒是可以變通一下,按軍事審判跟軍事懲戒處罰,都涉及軍事指揮權的內涵,那是軍事統率權的延伸,與一般司法審判或公務員懲戒在本質上有明顯不同,故憲法77條並未將軍事審判納入司法機關審理職掌之列,反而是另在憲法第9條間接賦予軍事審判的合法性地位(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接受軍事審判),社論中主張<將軍事審判看成是司法審判系統的派出機關,將軍事檢察看做是法務檢察系統的派出機關.>固然是明顯違憲,社論說,<無論如何由軍事檢察機關委託特偵組檢察官接辦此案現行法制上完全沒有障礙..>也是妄斷!不過根據軍事審判法11條,軍法官包括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都是由國防部從軍法官考試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或從資深執業律師.大學教授中依法遴選任用,所以如果洪案要第三方介入,倒是可以考慮要求洪案現承辦的軍檢迴避,改由國防部選任特偵組個別的檢察官兼為軍法官以軍法官身份接手介入審理,或依法選任合格社會上有公信力的職業律師.大學教授為軍法官(依軍審法11條)介入審理,而不是由組織制度上直接委交特偵組偵辦!這或許不失為變通之道!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