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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09:15:58瀏覽3156|回應1|推薦1 | |
最近我在日本參加的學會中,聽到了一場關於 藥害的特別演講。回國後,剛好醫師公會 全聯會與藥害救濟基金會,也在上周以視訊 模式合辦並炒熱這個話題,因此站在醫院 風險管理及支持病人(Patient Advocacy) 的立場,還是需要介紹一下。 現代醫療要能找到立足點,必需具備在安全性 及有效性達到平衡的條件,藥品儀器當然不能 例外。 在此原則下,由於合法藥物的正當使用,仍會 發生嚴重的副作用,日本政府因而為了保障 受害者能迅速得到醫療費用的補償,在1980年 5月立法創設藥害救濟制度。現在由醫藥品醫療 機器綜合機構(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簡稱PMDA) 統籌管理。 此制度是一種人道救濟制度,對藥品製造業者 而言也是一種保險制度和社會責任。 日本從藥商徵收的救濟金(保險額)曾被推估 約為台灣的5倍,個人認為應該更多! 其給付對象包括在所有醫療院所發生的案例, 及甚至在藥局(藥房)或美粧店購買的非處方 (OTC)外用藥。 有些是對象外,如打疫苗死亡另有賠償辦法, 該制度的申請求償手續及相關細節可參考 www.pmda.go.jp。 根據美國JAMA於1998的大規模統計,住院 病人的6.7%可能遭遇藥物不良反應 (Adverse Drug Reaction 通稱ADR), 不幸死亡的案例佔0.32%。 據了解,台灣還是繼德國及日本之後全球 第3個有此制度的國家,而且已經進入 第十一年。至去年(10週年)時,已累計 一千例以上,申請通過率42%,撥款金額 達一億五千萬元,成果值得肯定! 日本的申請案例近5年的平均大約是750例, 被受理後要經過初審及專家鑑定討論兩道手續, 早期(2005年之前)自提出申請到通過審議核付 撥款共要等將近一年時間,2006以後已大幅 縮短至6.6個月。 然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除了行內人士以外, 仍有很多民眾不知道有此"好康"的救濟制度, 有些人只好認了,自認倒楣! 國人可能更缺乏”健康知能”,所以未提申請 的受害者比率也可能更高。 如同國內的血友愛滋病患生命故事,發揮了 催生此制度的效果,日本的制度在成立過程 也有值得一提的歷史淵源。 最主要的兩大事件是 Thalidomide及 Quinoform前者原來是安眠藥,1950及 60年代常被處方在孕婦身上(用於嘔心嘔吐), 後來發現因為催畸型性而被停用。 受害者於1963提出告訴並申請國賠,1974年 圓滿和解。但Thalidomide近年已重現江湖, 老藥新用,尤其是AIDS及多發性骨髓瘤。 Quinoform 則是1960年代常用的整腸劑, 因發生多起的神經病變即Subacute Myelo-optico-neuropathy簡稱SMON或 亞急性脊髓視神經症而被勒令停產。1971以後 此病雖已絕跡但糾紛爭議不斷,1977年以後 多數雖已逐漸在法庭上和解但PMDA目前 仍有繼續支付賠償的案例。 請求賠償的種類共分3種(台灣也是一樣,沿用 日本的)即: 1、嚴重疾病 2、障礙(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定之條款) 3、死亡 目前台灣核付的金額較少也較單純,前述 1、2、3分別是60萬,115-200萬(極重度)及 上限200萬台幣。 日本共細分7項,死亡案例的家屬可獲賠遺族 年金237萬8千4百(日幣)共10年,外加遺族 臨時支付額713萬5千2百及喪葬補助費 19萬9千。障礙賠償則針對18歲以上案例每年 272萬4百,無限年數,未成年給付是年 額85萬8百,同樣是無期限。 如是因藥物的副作用而需住院者,救濟金額 包括健保自付額及月付額3萬5千8百 (原則上以2年為限)。 該制度依法實施以來已累積一個保貴的資料庫, 無論是從醫療服務業者或是從消費者,或從 管理者的立場,相信大家都認為有積極推廣 認知程度的必要。 不幸的遭遇論誰也不希望碰到,萬一遇上了, 更要據理力爭,自己(處方者及給藥者)也是 無辜的受害者,致於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含病人 (家屬)在經濟方面的影響,也都不宜低估,希望 大家廣為宣導並以病人為中心,多加運用。 身為病安工作者,本應是病患代言人 (Patient advocate),為病人爭取權益就是我們 的職責,另能為醫院風險把關,處理醫療爭議 也應是病安工作者具備的能力(Competency) 條件。 總而言之,藥害救濟制度對所有醫療服務 使用者都有利害關係,意義深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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