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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病人安全談知情告知與麻醉合併症(II)
2018/02/06 16:35:08瀏覽1730|回應0|推薦0

國內即將於4月正式生效的官版麻醉同意書中所提及的「併發症」,即是本文以下敘述的「合併症」,兩者本來就是同義語,英文則稱為Complication,應該沒有爭議才對。

日本醫院普遍認定,必需告知的麻醉合併症之種類實在是有夠多的,但在台灣好像比較簡單就能帶過,只能說是水準還沒到那裡吧!從病人安全的立場,實在沒有理由隱藏這些訊息,不讓病人知道。有些麻醉合併症的發生率雖然很低,但省略不提,在日本社會的價值觀(安全、安心)裡,是不能被接受的。尷尬

無論如何,學理歸學理,倫理歸倫理,我們就是希望能把可預防的合併症發生率,及傷害程度降到最低。東京大學的醫學倫理研究所,在多年前就曾經建議重大合併症的發生率,在千分之一以上的,最好都要告知病人。

以下是綜合日本幾家教學醫院依麻醉方法區分的大分類:原則上,常見的與重大的合併症大致都含在裡面。

->全身麻醉:
*牙齒、口腔黏膜受傷(0.057%)、
*喉嚨痛(14-72%)、
*聲音沙啞(16-55%)、
*嘔心/嘔吐、喉頭痙攣、體溫異常、惡性高熱、譫妄、過敏、吸入性肺炎、術中沒完全睡著、視力障礙(腹臥位手術)、禿髮

                   

->蜘蛛膜下麻醉:
*頭痛(3-25%)
*嘔心/嘔吐、神經障礙(0.02-0.05%)
*感染(0.003%)
*出血、休克、過敏

->硬膜外麻醉
*嘔心/嘔吐
*頭痛(0-2.6%)
*感染、出血、神經障礙(0.02%)
*局部麻藥中毒、過敏

->神經阻斷
*局部麻藥中毒
*過敏、神經障礙、氣胸、出血、感染

->鎮靜:
*延遲覺醒、異常興奮

->其他:
*肺栓塞、腦中風、藥物過敏、
*乳膠過敏、心跳停止、心肌梗塞、冠動脈痙攣、
*哮喘發作、壓傷、神經麻痺(尺骨最多)

以某大學附設醫院為例,他們的麻醉說明書上有一欄位,是設計給醫師勾選病人現有的問題,包括:
1. 年紀大(虛弱)
2. 血壓異常
3. 心電圖異常
4.神經病變
5.糖尿病
6. 氣喘病
7.肺功能障礙
8.肝功能障礙

9. 腎功能障礙
10.出血傾向
11.感染症
12.精神疾病
13.開口或頸部往後伸展受限制
14. 肥滿(過重)
15.懷孕
16.禁飲食(NPO)時間不足

17.營養不良
18. 內分泌異常
19. 智能障礙
20.多重用藥 
21.痰很多
22.其他。

打勾之後,可以把副本(第二聯)交給病人或家屬留存,比我們在國內慣用的空間有限的空白欄,更能交代清楚。微笑

從美國知名保險公司(醫療責任險)The Doctors Company分析,2007-2012年間與麻醉相關的醫糾賠償資料檔案(n=607)得知,每例平均賠償約31萬美金,最常見的出險原因,依序為:1. 牙齒損傷(20.8%)
2. 病人死亡(18.3%)
3.神經傷害(13.5%)
4. 器官受傷(12.7%)
5.頑固性疼痛(10.9%)
6. 心跳停止(10.7%)

有趣的是,這些要求賠償的受害者,有一個最常見的共同背景,即是肥胖~換言之,肥胖是Trouble-maker,不是只有巧合,而醫師必需對這些常賠錢的合併症提高警覺。

總而言之,醫師要向病人及家屬說明麻醉風險及合併症時,很重要的兩件事是,必需確認對方是有聽也有懂,並耐心給予充分的時間考慮後做決定,因為這樣的溝通程序,才比較不會有糾紛,溝通上如需翻譯,應留下負責翻譯的人姓名。

為了預防發生合併症,充分評估病人術前狀況與準備也是絕對必要的。

另外,因為麻醉管理上的需要,偶而會有各種
高危險管路如肺動脈導管、中心靜脈導管等插入體內的侵入性處置,風險不盡相同,所以不建議用”Blanket consent” 的模式,只簽署麻醉同意書一張,就要覆蓋其他所有必要的處置,對醫師而言,反而是風險,基於我們倡導「知情後才同意」的精神,Informed Consent應該是針對每一個有特殊風險的醫療行為做溝通,這才是風險管理者應該有的態度!

 

 

 

( 知識學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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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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