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即將於4月正式生效的官版麻醉同意書中所提及的「併發症」,即是本文以下敘述的「合併症」,兩者本來就是同義語,英文則稱為Complication,應該沒有爭議才對。
日本醫院普遍認定,必需告知的麻醉合併症之種類實在是有夠多的,但在台灣好像比較簡單就能帶過,只能說是水準還沒到那裡吧!從病人安全的立場,實在沒有理由隱藏這些訊息,不讓病人知道。有些麻醉合併症的發生率雖然很低,但省略不提,在日本社會的價值觀(安全、安心)裡,是不能被接受的。
無論如何,學理歸學理,倫理歸倫理,我們就是希望能把可預防的合併症發生率,及傷害程度降到最低。東京大學的醫學倫理研究所,在多年前就曾經建議重大合併症的發生率,在千分之一以上的,最好都要告知病人。
以下是綜合日本幾家教學醫院依麻醉方法區分的大分類:原則上,常見的與重大的合併症大致都含在裡面。
->全身麻醉:
*牙齒、口腔黏膜受傷(0.057%)、
*喉嚨痛(14-72%)、
*聲音沙啞(16-55%)、
*嘔心/嘔吐、喉頭痙攣、體溫異常、惡性高熱、譫妄、過敏、吸入性肺炎、術中沒完全睡著、視力障礙(腹臥位手術)、禿髮
->蜘蛛膜下麻醉:
*頭痛(3-25%)
*嘔心/嘔吐、神經障礙(0.02-0.05%)
*感染(0.003%)
*出血、休克、過敏
->硬膜外麻醉:
*嘔心/嘔吐
*頭痛(0-2.6%)
*感染、出血、神經障礙(0.02%)
*局部麻藥中毒、過敏
->神經阻斷:
*局部麻藥中毒
*過敏、神經障礙、氣胸、出血、感染
->鎮靜:
*延遲覺醒、異常興奮
->其他:
*肺栓塞、腦中風、藥物過敏、
*乳膠過敏、心跳停止、心肌梗塞、冠動脈痙攣、
*哮喘發作、壓傷、神經麻痺(尺骨最多)
以某大學附設醫院為例,他們的麻醉說明書上有一欄位,是設計給醫師勾選病人現有的問題,包括:
1. 年紀大(虛弱)
2. 血壓異常
3. 心電圖異常
4.神經病變
5.糖尿病
6. 氣喘病
7.肺功能障礙
8.肝功能障礙
9. 腎功能障礙
10.出血傾向
11.感染症
12.精神疾病
13.開口或頸部往後伸展受限制
14. 肥滿(過重)
15.懷孕
16.禁飲食(NPO)時間不足
17.營養不良
18. 內分泌異常
19. 智能障礙
20.多重用藥
21.痰很多
22.其他。
打勾之後,可以把副本(第二聯)交給病人或家屬留存,比我們在國內慣用的空間有限的空白欄,更能交代清楚。
從美國知名保險公司(醫療責任險)The Doctors Company分析,2007-2012年間與麻醉相關的醫糾賠償資料檔案(n=607)得知,每例平均賠償約31萬美金,最常見的出險原因,依序為:1. 牙齒損傷(20.8%)
2. 病人死亡(18.3%)
3.神經傷害(13.5%)
4. 器官受傷(12.7%)
5.頑固性疼痛(10.9%)
6. 心跳停止(10.7%)
有趣的是,這些要求賠償的受害者,有一個最常見的共同背景,即是肥胖~換言之,肥胖是Trouble-maker,不是只有巧合,而醫師必需對這些常賠錢的合併症提高警覺。
總而言之,醫師要向病人及家屬說明麻醉風險及合併症時,很重要的兩件事是,必需確認對方是有聽也有懂,並耐心給予充分的時間考慮後做決定,因為這樣的溝通程序,才比較不會有糾紛,溝通上如需翻譯,應留下負責翻譯的人姓名。
為了預防發生合併症,充分評估病人術前狀況與準備也是絕對必要的。
另外,因為麻醉管理上的需要,偶而會有各種高危險管路如肺動脈導管、中心靜脈導管等插入體內的侵入性處置,風險不盡相同,所以不建議用”Blanket consent” 的模式,只簽署麻醉同意書一張,就要覆蓋其他所有必要的處置,對醫師而言,反而是風險,基於我們倡導「知情後才同意」的精神,Informed Consent應該是針對每一個有特殊風險的醫療行為做溝通,這才是風險管理者應該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