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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06:13:15瀏覽2820|回應0|推薦42 | |
枷鎖(26) 番外篇 (1) 未審先判 誰? 是幕後主導的藏鏡人! 誰? 幫加害者穿針又引線? 誰? 丟出了渾噩的煙霧彈? 讓我蒙住了眼、摀住了耳、喪失法律的權益?! 腦裡竟浮現變臉的牛律師…. 極度不自然的面孔! 地院刑事判決後前夫火速提出上訴 絕望的單親媽媽 卻意外在高院刑事庭上遇見久違的曙光正義女神 在法官公正裁決下 快速結束與前夫數十年的訴訟糾纏! 地檢也悄悄展開偵查前夫之母有無涉案, 偵察檢察官火速起訴前夫之母並移交地院 出乎意料之外快接獲地院出庭通知! 出庭當日… 不知何故特別焦慮與忐忑不安 直覺藏鏡人都已安排設定好了! 果然沒錯… 前夫之母上演一齣悲情的戲碼 拄杖緩慢步入法庭 和以前對我跋扈囂張的模樣截然不同? 備註:前夫之母有委任律師; 單親媽媽因省錢和不信任的因素沒有聘任律師) 法官(轉頭問律師):對檢察官起訴有何異議? 律師(謙卑輕聲):前夫之母在地檢已認錯並塗銷順位, 沒有造成對方任何減損! 法官(對著我問):有沒有意見? 我(大聲回答): 不認同沒有減損女兒的權益! 法官(又問我):你對緩刑有何意見?! 我(疑惑回答):不同意! (心想: 被告從未當面跟我與女兒認錯道歉 也沒和解的誠意為何要同意緩刑呢? 法院不都鼓勵兩造和解達到雙贏的結果! 這位帶黃色鏡框的法官大人怎麼連提都沒提 直接談緩刑呢?不提! 那自己說…) 法官(轉頭問公訴檢察官):檢察官你的看法! 公訴檢察官(輕聲回答):尊重當事人的說法! 我(主動提出):若對造願意和解金存入女兒帳戶內, 我願意和解! 法官(驚訝高聲):她都已經這樣子了… 也沒錢! 我(不悅反擊):那是法官您自己說的! (心想:有沒有搞錯我是被害者? 是被害者侵犯女兒權益 為何我不能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呢! 這法官偏頗的認知未免表現的太明顯了吧!) 法官(低頭不屑碎碎念):錢還不是你自己拿去用! 我(憤怒反擊): 當初與前夫在新店民事調解室內調解協議 我還同意分期十五年歸還扶養費! 當時女兒 都已經十六歲! 她還如此殘忍又自私加碼設定抵押 讓房子剩餘價值趨於0, 有憐憫自己的孫女… 法官(嚴厲喝止):那提出附民自己解決! 接著書記官拿附民申請單讓我簽名! 超不爽的走出庭外心想… 這法官怎麼未審先判? 護航也太明顯了吧! 民事附民?諮詢律師不也說…. 附民法官能判給你要求的1% 就要很感謝法官的大恩大德! 附民對女兒又有多大幫助! 隔天(備註107/12/21)… 明知訴求也改變不了權杖法官偏頗的認知 還是火速至地院、地檢遞狀表態 不同意緩刑和易科罰金的理由! 從一百零七年的耶誕節至一百零八年農曆年後 望穿秋水等待判決書 終於在一百零八年二月十ㄧ日 由管理員轉交簽收地院的掛號信 判決書寫道… oo共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處有期徒刑x月, 如易科罰金…其素行無前科, 犯後又終能坦認犯行, 並以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罰。 掛號信內還附上一張 告訴人、被告訴人上訴權利告知書 第一條規定…. 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本判決不服, 請書具不服的理由狀, 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 請求檢察官上訴。 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十天, 而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 是以檢察官收到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 而不是從您收到的判決書以後算起。 鬱悶的怒火又被這段文字給挑起… 判決書上標示的日期為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地檢就在地院隔壁檢察官早就收到正本判決書了! 農曆過年期間郵差從 二月二日至二月十日郵差不送信 今日(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 才收到判決書 不就過了上訴期限! 已厭煩看貪婪恐龍的嘴臉壓根也沒打算上訴 但也不能硬生生剝奪我的權益 愚弄蠢婦的我啊! 突然驚恐察覺… 這隻恐龍怎麼跟牛律師的作法如出一轍? 全都卡在時間的程序中讓我無法上訴!
如今…. 牛律師全身而退繼續尋找申冤蠢民 貪婪恐龍配合演出殘害無知的庶民 侏儸紀公園經歷好幾次 綠地換藍天又藍天變綠地的洗禮 仍然無法撼動恐龍和黃牛的思維與習性 這是國家的不幸 亦是人民的悲哀! 後記: 檸檬子原本還在煩惱如何結束枷鎖這長篇小說, 因為低調單親媽媽堅持不願透漏訴訟內容 直到她幾乎崩潰地訴苦說溜嘴後 才知真相竟是如此! 非常謝謝這位帶著黃色鏡框的豬邏法官 讓檸檬子繼續完整敘述枷鎖! 檸檬星語 貪婪蠢蠢欲動, 公正受困挑臖 鬼計無聲突襲, 國不幸民悲哀! 悲哀 檸檬子 寫這篇枷鎖的動機並非對抗司法體制 而是藉由真實故事的內容提出對司法不同見解 請問: 1法官在判決上對於被害人和加害人立足點有公平對等嗎? 2即便被害人證據確鑿, 加害者只要俯首認錯法官都以減刑 或易科罰金來處理, 對被害人公平嗎? 還是二度傷害! 3上訴期限為何由公訴檢察官收到判決算起而不是被害人收 到判決書來算起呢? 法條設定不就是要讓被害人對判決 不公有申訴的機會嗎? 既然都由公訴檢察官決定上訴與否 又何必嬌柔做作設此條文來表示對被害人的公平性呢?! 4台灣司法訴訟判決的過程中加害者有人權保障, 反觀被者有嗎?! 轉載所有圖片皆為個人喜愛而收集的, 如有侵犯您的智慧財產權請留言告知 定必儘快刪除以示尊重先行致歉 謝謝您的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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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