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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羈押
2008/12/30 05:09:39瀏覽553|回應0|推薦9

2008年12月30日凌晨約2點35分
陳水扁終於再度被羈押
或許對部分人士來說
這是生命中最黑暗的一天
但是對於我或大部分辛勤樸實的台灣人
這是中華民國的司法慢慢在重建它的威信與公正性

大家都說:司法是道德的最底限
民進黨執政這八年以來
台灣人許多價值觀都錯亂
更甚者許多人道德也淪亡
沒有是非觀念
功利主義成王敗寇變成台灣的核心價值
至少是這八年來執政的民進黨的核心價值

心情乃是閒話
且談談羈押吧
這次羈押的過程繁複冗長
從頭說起必須先從案件起訴開始談
但前提須先了解羈押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可知羈押之要件有三
而這三個要件各自獨立
任一要件成立時
羈押之要件即成立

首先

我們都知道12月12日
4案起訴
起訴後陳水扁首度面對延押庭(註一)
台北地院經由抽籤決定此四案由重大金融專庭承審
抽籤結果為
審判長:周占春
受命法官:何俏美
陪席法官:林伯泓
延押庭由承審法庭召開
本次裁定為無保釋放
舉國譁然
原因為陳水扁為四案之主犯
而從犯無論使否在四案中獲取不法利益
或者繳回不法所得
皆有保釋放
或轉為污點證人釋放
豈有主犯無保釋放而從犯卻需保釋金方可釋放之道理?
完全不符合法理上之比例原則
而審判長周占春無保釋放附帶但書(回籠條款)
「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
更是使人摸不著頭緒
我個人認為
這是所有被告~甚至所有國民面對法律時應盡之義務
以國民之義務作為無保釋放之但書
甚為可笑
特偵組認為審判長之判決不利後續偵查與審判進行
且審判長裁決亦未盡法律上之說服力
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高院於12月17日做出裁定撤銷第院原裁定
重點如下:(為免諸位閱聽人混淆~以簡易白話說明~原文如註二)

1。羈押之目的除了要求被告遵其到庭外~還有防止湮滅事証與串供之功能
2。證人除列餘卷證上之人外~尚包含傳聞證據及其他未列卷之證人
3。因為卷列證人與被告曾有上下隸屬關係或有一定之交情~故在交互詰問制度中~難免受被告之影響而使其證詞與在偵查中所做證詞有所改變
4。被告有可能在釋放後與其他被告或證人進行串供~即便沒有串供之行為~也將造成證人之困擾
5。綜上~因被告必然在審判中行使詰問權利~不能認定被告吳勾串或湮滅證據之可能

台北地方法院於12月18日再度召開延押庭
由原承審法庭召開
陳水扁再度無保獲釋
審判長這次附帶兩個但書
要求陳水扁不得干擾證人、檢察官和警方
要準時到庭
以本人對法律之見解
這仍然是一個可笑之但書
任何被告皆有不得干擾證人檢警之義務
也有遵期到庭之義務
法官又以此作為但書
使全國輿論譁然
因高院隻發回重裁聲明中已經說的很清楚
法官卻以兩項但書輕輕帶過
令人不可置信
而究其三年內所有承審案件
沒有一件能有如此輕縱之結果
而在裁定書中大談人權
更是此件唯一
令許多人有:法官不捍衛弱勢人權~卻捍衛權貴特權之想法
特偵組於12月26日再度提出抗告

在此期間
台北地方法院基於「後案併前案」原則
前總統陳水扁家族的4大案件
全由承審國務機要費的法官蔡守訓審理
北院發言人黃俊明說:
『(周占春及蔡守訓兩個合議庭)部份證人相同,為了避免犯罪事實認定的歧異,以及重複詰問證人,徒浪費司法資源,就訴訟經濟來講,由後案併給前案審理,比較可能有縮短審理的期間。』
其間過程有原法庭受命法官何俏美在25日上午提出簽呈
要求將全案依「後案併前案」方式
併給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
但審判長蔡守訓合議庭以前案範圍小、後案範圍大為由拒絕
地院25日兩次密集審核小組會議來討論全案
最後經5位庭長投票表決
一致通過認為應該「後案併前案」
由蔡守訓審理扁家弊案

高等法院於12月28日裁定撤銷原裁定案件發回地院更裁
原因如下:(原文如註三)

1。本案件之當事人認為對法官裁定不服者~可自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2。裁定是否羈押應不悖乎一般人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
3。高院認定陳水扁符合羈押三要件之全部要件
4。檢察官無權在案件起訴後要求延押被告~即便抗告亦應視為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


本日(30日)上午02時35分
承審法庭裁定被告羈押但不禁見
新聞稿待翌日發出


~~~~~~~~~~~~~~~~~~~~~

接下來說說自己的心情
這一連串複雜的過程
我想起媒體人胡忠信先生說
這是一段漫長而痛苦的過程
真的沒錯
原來在八年中被搗毀的司法
要重新建立所要付出的代價竟然是如此巨大
然而我相信
當我們走過這段漫長痛苦的過程
我們必能在民主里程碑上更進一步

陳水扁
這個曾經推動台灣民主政黨輪替的人
在如今垂死掙扎的過程
也讓台灣經歷一場全民的法治教育
原來我們不用每個人都要懂法律
讓知道~了解法律的人去處理法律事務即可
卻因為這個法律人的墮落
使我們知道法律原來可以成為如此醜惡的護身符
是的
原來我們都要懂一些法律
這樣可以讓我們看清楚法律人如何在玩弄他們的專長
這一場全民的法律教育課程
在台灣8年的黃鐘毀棄之後
堂堂的展開
台灣人民承受8年錯誤選擇的苦
而在這過程中
我相信台灣人民能發揮堅毅的天性
再度從挫折中走出來

周占春先生
即使您已交出案件
您是否仍應自我審視自己的裁定??
您的裁定已悖乎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卻不自知
在這場全民的法律教育中
您做出了負面的示範
在歷史的紀錄上
您選擇了錯誤的一方
或許將來
您的這個判例
會在全國各大專院校法律系中
被引用為負面教材
無論您是否後悔當初做出這樣的審判
時代的洪流
歷史的巨輪並不會讓您有機會重來一次
我呼籲您應該快點離開這個位置
否則您的判決將不再被人民視為是公正的
您或許可以成為一位很好的律師
但是不再適合當一位法官
希望您能急流勇退
大家都在審視這所發生的一切
一個人可以被蒙蔽
但是想矇蔽一群人
卻是不可能的

蔡守訓先生
我同樣也要對您說
歷史也正再記錄您所做的一言一行
希望您能在歷史上站在公理正義的一方
司法史因為周占春劃下錯誤的一筆
這一筆要由您來改正
也要由您繼續書寫下去
希望您能不負民眾所託
將案情在審判過程中
公諸於全國人民
並做出不悖乎一般人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的判決

ps附註1~3因字數問題~發表於本部落格同名文章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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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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