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扁家弊案如火如荼的展開
我想很多朋友都在擔心
如果扁加把所有罪責都推給吳淑珍去頂
但是依照吳淑珍的身體狀況
勢必不能在監獄服刑
然後扁家就可以以此為由逃過刑責
看著大家的擔心
我開始想很多問題
為什麼吳淑珍不能關??
我想法律是沒有任何特權的
即使身體差如黃任中
也是在監獄中服刑死亡
當然我為文並不是就一定要將吳淑珍關到死
而是希望大家先認清
並不是身體不好就可以避免坐牢
那大家犯法之後都去把身體搞爛就好囉??
在那個科技尚未先進的年代
也有所謂監獄醫院
就是在監獄中有醫療病房
在監獄中可以做醫療之行為
如果不行還有戒護就醫
在最萬不得已時才能裁定責付家屬
這是一般人民面對法律時所得到的對待
我相信對於吳淑珍也是相同的
有人會說
他的確行動不便
又有很多疾病纏身
實在無法適合監獄的服刑
如果一定要服刑反而會造成獄政人員的負擔
這樣會浪費國家資源
而且要讓身體孱弱之病患坐牢
十分沒有人性
基於如此說法
我想出很好的辦法
既可讓吳淑珍服刑
又可減低國家資源的浪費
另外更不會讓人說沒人性
我想出的辦法就是使用電子腳鐐
很多人說電子腳鐐是用於罪犯假釋後
要如何使用在身體孱弱之病患身上??
以下解釋使用與設定方式給大家參考
並有優點介紹
1。減低國家資源浪費
基於病患之身體孱弱無法服刑
將罪犯責付家屬一人為監管人
強制罪犯佩帶電子腳鐐
罪犯不在獄中便可減低獄政人員之負擔
並減少國家負擔其醫護費用
國家只需比照一般受刑人每日撥付其餐飲費用
醫療及其他看護支出應由家屬負擔
減低國家資源浪費
2。確實進行受刑人受刑之義務
行動範圍限定於其臥室(需有浴廁設備)
臥室加裝電子鎖
比照監獄限制不得離開臥室(可進入浴廁)
離開電子腳鐐感應範圍者視為逃獄
加長配戴電子腳鐐時間
並得併科罰金(金額容或討論)
監管人可進入臥室探視受刑人
並進行醫療看護之行為
非監管人不得任意進入其戒護房間
臥室中陳設應經獄政人員勘查合格
除醫療看護設備外
不得有其他多餘之陳設(電視等娛樂設施應撤除)
此處日間可由國家派員監督
夜間可以電子鎖控管人員進出
需進行兩人以上之醫療看護行為或需送醫時
應先與地方主管機關(警察局)聯繫並由警察局聯絡救護車抵達
由一員員警及監管人陪同戒護就醫
戒護就醫應在戒護病房進行
完成醫療行為後由員警一員陪同戒護返回監管室
並確認電子鎖上鎖
而受刑人之放封則應取消
因受刑人本身即為身體孱弱行動不便之病患
且衡其環境已較監獄中優良舒適
故基於公平原則取消其放封時間
亦可減低監管人之負擔
3。避免有人以人道問題借題發揮
受刑人受國家法令制裁服刑乃是義務
因為身體孱弱不得進入獄中服刑
則在其熟悉之環境
熟悉之範圍進行戒護行為
比照獄中限制其行動等自由
乃社會正義之實現
而因受刑人可調整其住居環境
不影響其病症或因環境不良損害其生命
避免有人因人道問題借題發揮
這建議我認為不但可以適用在吳淑珍身上
也可適用在所有身體孱弱不堪監獄服刑之犯罪者身上
科技的進步不只位人類帶來更多舒適的生活
也幫助我們社會正義的實現
以上所提之戒護方式
不但減低國家負擔
也避免了人道爭議
誰說吳淑珍不能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