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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3 12:58:16瀏覽313|回應0|推薦0 | |
這是一個餿主意。 有些罪犯,是以欺騙社會大眾來謀取自身的利益,這些人即使被法網逮到,多半也成功的脫產,過著令一般人羨慕的奢侈豪華的罪犯生活。這是一種不對稱的玩法,以小搏大,怎麼算,對聰明過人的傢伙來說,這種犯罪都是有賺的。於是社會上就會充斥大量這種欺詐的行為,整個社會的生產力也就因此而不堪,自然而然的。我們不是有一個禁奢條例,用來對付這類經濟罪犯嗎?先姑且不論執行能力如何與實際成效的好壞,這個概念是否可以推而廣之? 有時候,不道德或犯罪的行為,難以進行合理的求償,因為被害人是廣大的群眾,個別求償是不可能的,而公家機關的罰鍰,則面臨到老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問題,也不能太過嚴厲,誤判肯定會發生,不能為了可惡的欺騙社會大眾的罪犯,而讓整個社會一同承受刑罰過重的負擔,所以,那些慷社會大眾之慨的渾球往往是處罰不足的,諸如掏空企業潛逃甚至是操縱打假球的球團與檢調,喔不,是簽賭集團,法理上這是對社會大眾的詐欺行為與對社會大眾的不當得利,難以施加有效的懲處。禁奢條例對於破產的人之處罰,不是可以做為一個很好的借鏡嗎?破產,代表債留社會,讓這個人破產,提供破產機制是社會保險體系的一環,沒有這個機制的話就無法培養冒險創業的精神,破產其實是一項良好文明的設計。對於破產者,這些人也相當於對社會是處於一種不當得利的狀態,如果沒有相應的處罰,則社會大眾會莫不爭相借錢從事高風險投機事業,期望報酬是正的!借錢去賭,賭贏成為偉大的贏家,賭輸破產由社會來賠,只要適當脫產還是能過優渥的生活啊!試想如果社會公義如此,這個社會肯定會退化至落後而野蠻的處境,想借錢也很難,產業的環境必然極度惡劣,而生產消費皆不振,經濟死亡是也。禁奢條款是適當的處罰,算是破產法的配套措施,限制這些人生活消費上的奢侈行為作為一種處罰,或多或少能抑制過度投機造成的重大不良影響。其實何止破產是慷社會大眾之慨呢?更多全面性的詐欺行為,其犯行程度,用意之惡劣,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些犯行的處分可是遠遠不足啊! 傻蛋的餿主意,全民公罰,就是設想這種侵害公眾利益的犯行,應該要擴大懲罰的力度與形式,以維護社會公義的存在。怎麼罰?以禁奢的概念為出發點,這些人不得消費進口的奢侈品,朋友接濟的就罰這個朋友,要讓這些人愛用國貨好好反省一番(當然該關的還是要關,關出來視情節給予禁奢處置)。違反禁奢限制,可以強制勞動或是牢裡蹲,這方面由司法單位進行裁量即可。目的只是維持社會公義,擴大這個手法力度還是遠遠不夠的。那怎麼加強呢?要用名譽來罰,犯行嚴重,欺騙社會之人,必須辱及父母與祖先,並且載入線上電子史冊,萬古得以保存之,人人得以查詢之。當然,尺度需要拿捏好,只有真正欺騙社會罪行重大的犯行,才如此懲處。電子化的保存這些重大犯罪者的名聲,成本是一點也不高的,要好好防駭客就是了,在台灣,勇於犯罪的人多,有能力卻不要面子的人就沒那麼多了,這種處分的效果肯定遠大於一般的民事刑事處分的。這就是全民公罰大概的意涵。如果要實行,必然還有許多細節必須要處理,但是整體的方向和原則是很簡單的,要讓做壞事的人事先得到警惕,而不是等到犯行已經發生才在苦惱應該怎麼懲治他,司法如果公正,法令越嚴格越能避免人民犯罪,文明社會不宜處以死刑這種無法回頭的刑罰,終生監禁又太浪費社會成本,刑罰是不是也該創新一下呢? 再來就是,全民公赦。由罰有赦,才可以維持平衡,犯錯的人要給其彌補的機會才行,失去的名譽如果無法挽回,那這個人或許就不再受失去名譽的箝制而無所不為了。那該怎麼赦免呢?傻蛋赦想的方法是,讓犯罪者自行努力去做公益吧。法官在裁決犯人失去名譽之時,依其情結輕重,應再裁定一個赦免其不良名聲的認同人數門檻,犯行小的人數不需要太高,犯行重大的則需要接近全國性的認同,才能洗刷其不名譽。把認同犯人悔悟的決定權,交給那些被不當得利的社會大眾吧!要實行,則自然人認證必須要普及,接著,為了要避免收買如遊民之類的人頭形式扭曲原意,順帶還要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應該要以近三個月內有從事被法律認可公共事務,如選舉投票或其他公共政治(或許公益慈善也可以)活動的人,其認同才為有效。若社會決定原諒他(人數達成),他可以選擇是否要消除不名譽的紀錄,或是將不名譽紀錄的平反一同記錄,知恥近乎勇! 以上是傻蛋想到的,遊戲吧!是不是可行呢?我猜如果翻譯成英文,投到美國的媒體去,搞不好真的會有人玩起來啊!讓人重視名譽,自然連帶也會重視信用,這個風氣如果能營造起來,或許對文明的進步會有若干助益?現代的民主政治還太幼稚而不成熟,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一樣是問題一籮筐,民主政治的改革,或許還需要更多創意的實驗呢,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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