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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補償的醫療險
2013/11/25 18:23:11瀏覽362|回應0|推薦0

常有人說,買保險的時候,業務員講的天花亂綴,說有多好就有多好,但是一旦要用到時,說多沒用就是多沒用!我們最常聽說的就是商業醫療險,最令人詬病、爭議最多的也是商業醫療險。

全民健康保險是社會保險,也是一種醫療險,但是它跟一般的商業醫療保險不一樣,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它跟全國的醫療院所合作來提供醫療服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擔任保險人(保險公司)的角色,由健保署訂定所有的遊戲規則,對於民眾生的病,怎麼醫治,用甚麼藥,住院的環境等等,都由健保署規劃,而它背後的股東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所以說,只要是我國的國民,就當然成為交付保費的被保險人!

這個健保醫療保險,只要你是我國國民,不管你生了甚麼病,只要是在健保醫療計劃裡的醫療服務,你都不用負擔額外的費用,除了掛號費及部份負擔的費用!但是因為健保的醫療計劃只提供基礎醫療服務,所以超出健保醫療計劃以外的醫療服務就必需自行負擔,即採個人自費方式提供額外的服務。還有,在家療養也不屬於健保醫療計劃裡的醫療服務。

這個健保醫療保險最大的缺點除了所繳保費跟收入連動外,就是有部份醫療服務需自費,以及因為罹患重大傷病接受治療後在家療養身體時所花的費用及所損失的收入沒有任何補償,這是少數美中不足的地方!當然這些問題,想當然爾,應該可以用商業醫療保險來補足,這也應該是保險公司的一大商機吧!

可惜的是,目前一般保險公司所開發出的商業醫療保險,最常見的是『住院』醫療保險,沒住院就不能賠!其次是七項『重大疾病』以及最多二十二項的『特定傷病』,這兩種醫療保險是必需滿足了保險契約所訂的「疾病定義」後才會賠償,而這些「疾病定義」大多數來自於國外不同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內容,不是官方統一約定的,所以彼此間的定義會有些差異,同時也和我國健保計劃所定義的「傷病定義」有蠻多不同的地方。這些差異造成的結果就是,同樣的一種病,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確診後提供醫療服務,可能有些保險公司不賠,有些可以賠償,也可能都不賠,因為不屬於商業醫療保險賠付的範圍,這時心中的感覺就會很差,因為繳了這麼多的錢,就是希望能在生病時可以用的上,可是卻不賠,當然很多的爭議就是從這邊發生。

其實我們是可以很容易的開發出一張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因為全民健保實施了十八年了,二千三百萬人這十八年來在全民健保裡留下了許多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可以提供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所需的統計資料,而健保署與各專科醫學會也針對各種疾病提出『官方定義』,所有的保險公司可以參考這個『官方定義』來開發各類疾病的醫療補償保險、出院後療養費用支出補償保險及特定傷病收入損失補償保險,同時以健保署所開立的醫療證明作為保險金理賠的依據。如此一來,只要是罹患了全民健保裡的『重大傷病』,經中央健保署確診且發給診斷證明時,保險公司即提供醫療補償或出院後療養費用支出補償或特定傷病收入損失補償!所有的保險公司因為統計資料來源及傷病定義來源都是同一標準,就不會再有不同的賠償標準了!

保險業的直接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保險局,如果保險局願意正面對待與幫忙時,我相信要開發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的商業醫療險是很容易的事,因為這些資料都是源自於全民健康保險計劃所累積下來的資料,但是因為開發這種產品可能會讓幾家國外再保險公司失去在台灣商業醫療保險的領導地位及市場佔率,保險局裡的公務員是不是有這個肩膀能為了國民的福祉而支持這種社會保險補償的商業醫療保險?還是說因為配合國外大再保險公司在台灣的利益而阻止這種產品的開發?結果如何不知,但我知道的是,這種配合健保「重大傷病」的社保補償醫療保險已經被以奇怪的理由阻檔在保險局之外快一年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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