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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調的保險,誰該負責?
2013/11/20 12:02:42瀏覽1125|回應0|推薦4

2012年政府花了納稅人880幾億來解決國華人壽的窟窿後,大家或許也才慢慢的了解,其實「保險業的炸彈」的威力可是比「銀行業的炸彈」來的大!可是卻很少人去了解,是甚麼樣的原因才造就這麼多家保險公司的問題?除了已解決的國華人壽外,還有X寶人壽、幸X人壽、宏X人壽等三家公司的淨值是負100億以上,而RBC低於50的還有朝X人壽,以下分別從保險公司本身及監理機關等兩方面來談問題發生的原因。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

除國華人壽是所謂的早期「老八家」保險公司外,X寶人壽、幸X人壽、宏X人壽及朝X人壽都是民國八十年後開放設立的「新八家」保險公司,就如同新銀行設立的情況一樣,「新八家」保險公司的大股東及董監老闆們,個個滿懷雄心壯志,自認為「銀彈」飽飽,所以「人才擠擠」,一定可以在短期內超越其他外資及「老八家」保險公司,所以「新八家」保險公司都很「豪邁」的砸錢挖人,搶業務,搞投資,但「新八家」保險公司大股東沒想到的是,保險業跟金融投資業有極大的不同,錢是高高興興的年年固定收,但是履約的責任卻是慢慢還的長期負債!

由於保險契約期間會有不定量的人會不定時的履約,而大部份的人是保險契約期滿履約,因此必需用成熟的「精算技術」來估計期間或期滿履約的機率及應付出的履約金,而投資部門就必需想辦法能讓公司本身收進來的錢能「適當的」投資,當『結算』總收入(含投資損益)-履約支出(營業費用,如人事,業務推廣費…)>0時,代表公司賺錢,但是當『結算』總收入(含投資損益)-履約支出<0時,代表該公司賠錢,需從股東權益中撥錢去補這個洞!但是因為長期的錢仍然持續流入,而履約的錢卻慢慢的流出,因此保險公司不會像銀行一樣立即倒閉。

國華人壽的問題就是『結算』長期的總收入(含投資損益)-履約支出(營業費用,如人事,業務推廣費…)<0,經『計算推估出』:

過去的損失+未來可能的損失=應補償全球人壽的費用。

而其他幾家公司如果循國華人壽的模式處理時,也是依此計算,則X寶人壽、幸X人壽及宏X人壽等三家公司應補償給新買家的錢,每一家估計應該不少於300億台幣,合計約需1000億才能解決這三家壽險公司的問題。

討論問題壽險公司形成的原因除了監理機關所造成的政策問題外,公司本身所犯的錯誤主要在於:

1.高估未來保費收入的金額

2.搶市佔率,給出太高的佣酬及人事費用

3.高估了投資環境與自身的投資能力

4.精算的保險成本過高,投資無法達成

5.商品創新研發能力不足

所以說,只有從以上五點找出改善的條件與機會,問題壽險公司才可能會有存活下去的空間與機會。

但如果採用監理機關近日提倡及規劃採用的「過渡保險公司」模式時,只是將問題公司的問題從立即接管處置的時間往後延,在無法有效降低負債成本的條件下,並無法解決問題保險公司資產小於負債的問題!因此監理機關空談「過渡保險公司」而實質上卻無法提出真正解決的方案,而這其實也是在我國經營保險所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就是無能、無效與無知的監理,這也是外商保險公司持續退出台灣市場的主要原因。

從保險監理的角度:

到底是要從興利還是防弊的角度來訂定政策?

甚麼是興利?甚麼是防弊?經過這麼多年的觀察,興利與防弊一直都沒有一個固定的定義,但不管是興利還是防弊的措施,永遠都是保險局說了才算;但是在監理上,金管會及保險局卻一直都無法提出一套完整的規範或措施,每次都是事後認定保險公司違規的處分,然後再針對所謂違規的行為再訂限制與罰責,但這種事後處置而不是事前規範的做法真的是所謂的防弊嗎?

而所謂的興利,目前也只看見保險局說「優良公司」可以增加新商品送核准的件數,但是注意哦!!增加新商品送審卻不是保證會核准!尤其今年以來,整個壽險業在醫療險上沒有任何一件「核准型」醫療保險商品被核准,而不准的原因卻一直都說的不清不楚,所以這部份的小小「興利」也是嘴巴說說,千萬不要像外商公司一樣當真,真的,千萬不要當真!!

在台灣,醫療保險商品開發這幾年是一灘死水,除了創新的難度高外,沒有適當的疾病標的可以設計也是問題所在。但因為老年化社會的提早來臨,所以從前幾年開始,政府力推「長期照護」制度概念,希望能提醒國人注意未來面臨的老人化風險,同時要求壽險公司能開發配合「長期照護」制度的商業保險。

只是從去年底開始,有幾家壽險公司想開發社會保險補償型的商業醫療保險,因此一同設計了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保險範圍的健保補償型醫療保險,主要的內容是: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生效後罹患了全民健保的重大傷病範圍內的傷病(超過300),同時也向全民健保署申請並獲核發「重大傷病證明」時,保險公司就直接賠付保險金。

這種醫療保險商品因為是直接以健保判定的證明做為理賠的條件,與一般商業保險由理賠部門判定不同,所以也可以稱為『全民健保傷病補償』保險,這個補償主要是因為罹患重大傷病的患者需長期治療,在健保上免除了自負額,此外還需要其他長期的治療或療養,重大傷病本身會造成患者收入損失或看護費用的支出,這些損失都可以用這個保險來補償,保費宜人且不貴!但是一年來保險局卻以種種無關的理由退件,是金管會的保險政策不准壽險公司開發符合社會保險補償的醫療保險嗎?但「長期照護」制度及「全民健康保險」都是政府現在或未來施行的社會保險,由於無法完全補償人民的損失,所以才需要以商業保險來補償,那官方對於此類以社會保險補償為對象的創新商品的負面態度又該如何來解讀?

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但是當監理機關無能防弊的情形下又採以無效的措施,是公務員怠惰的表現還是無知呢?當前我國面臨諸多的困境,行政機關一直歸責於立法部門的問題,但是行政部門公務人員的無知與無能不也是另一個問題或絆腳石頭呢?保險業的問題,最大的根源除了保險業本身及其大股東外,還有監理人員的無知、無效與無能,如果要改變保險業的現況,是不是應該先從監理機關的局處改變開始做起?只知防弊卻不知興利的監理機構應該也是造成台灣保險業慘況的一大原因,要改變就從這邊來改變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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