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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要明確,談最近一則民眾向秦慧珠陳情案。
2013/05/22 12:18:35瀏覽189|回應0|推薦3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7254831667.html

這個新聞在電視新聞導上面有看到,當時捷運局的官員回答秦慧珠的話是:「捷運局的設計是合格的,「通風口」的位置距民宅有超過6公尺。」

當然,法規會有時間差,如文字報導中指出的,大樓和捷運通風井的距離規定,在89年12月13日時的規定是1.2公尺,在92年時才修改成要6公尺。而該大樓的建照核可日在92年初2月,所以那時還是適用舊規定,大樓並無違法問題。

文字的報導很清楚的指出了問題,大樓並無違法問題,居民想要向業主求償的機會不大。

但是,在新聞畫面中,那位官員回答秦慧珠的說法十分的「官腔」,用心十分可惡。因為他無視現場的通風井外牆僅距大樓1.2公尺的事實,而是玩起文字遊戲,「通風口的位置距民宅有超過6公尺,所以合法」。

我可以理解,當時那位捷局官員並不暸解這個法令有時間差的問題,所以大樓合法,但在面對媒體、議員的直詢時,他無法解釋這大樓是否合法,就信口開河,亂作解釋。

如果這個官員的說法可成立,那麼,交警也可不用管車禍事件了。交警可以變身成為物理學家,言曰「所謂碰撞接觸,是二者物體距離為零的現象。但是,物體的「質心」距離永遠不可能為零,所以碰撞不層發生,又何來接觸?」

如果他是個負責任的官員,他應該回答:「這是不符合現在的法規的,但現在這個大樓為何這樣建立,我需要回去研究。如果本局人員有疏失之處,必定建請嚴惩。」

所以,法規應該要清楚明白,不應留有模糊空間。以這個法條為例,應規定為「大樓外牆興捷運局通風井的「外牆」「最近」距離不得少於6公尺,時間x年x月x日x時。」

不然社會上老是有同樣的問題,審察標準不同的問題。如果萬事都靠官員的「心證」,那麼何來「公平」可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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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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