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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14:09:53瀏覽661|回應1|推薦11 | |
一個人的名譽受損到底要怎麼賠償﹖如何定奪衡量賠償的數額﹖
在我國法庭曾經一度以劇額賠償﹐令人震驚﹐誹謗官司一度成為變相致富的財路。 還好後來﹐法庭察覺這個趨勢不健康﹐誹謗賠償就一度削減﹐不是由原告所定下的賠償數額為標準﹐而是由法官定奪。 話說一名資深律師在一個誹謗案中起訴對方並且要求500萬的名譽損失﹐在位的法官睜大眼睛﹐雙頰深陷﹐直視有關律師。意味著﹐有關的數額乃是天文數字。 後來那律師表明會把有關的數字從後面丟掉2個零﹐變為5萬。法官從剛纔的不耐煩到顯得從容。不過被起訴的那方代表律師表明客戶會2萬元作為庭外和解。 法官顯得非常開心﹐對起訴的律師說﹐現在對方願意作出和解﹐就看你接受不接受了。法官的意思是最好你接收這個協議﹐不然你的案件受我審理一定不會勝利。 律師左右為難﹐說要得到客戶的首肯才知道。結果法庭下令清堂﹐下次再審。 由此可見﹐現今的法官不大願意審理案件﹐多數指示律師庭外和解﹐這樣便能節省法庭的時間﹐加速審理其它的案件。 此外﹐法庭也不願意接收名譽損失的巨額賠償﹐避免人們變相的致富。 一旦一個案件進入司法的程序﹐短則2﹑3年﹐長則7﹑8年﹐甚至超過10年﹐時間和金錢的消耗不在話下。 勸請要打官司者請三思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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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