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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潘朵拉盒子之後
2007/05/11 10:33:05瀏覽953|回應0|推薦3
法律界無不擔心我國高等法院的一些案件先例一開,若造成始料不及和出現不公正的現象,接下來低等法庭承審的案件若出現的案情相同,礙於先例的牽絆,低等法庭也不能自作主張作出和聯邦法院不同的判決。

除非低等法庭可以區別承審的案件和高等法院的案情不同,又或者高等法院推翻自己之前的判決,要不然礙於遵循先例,低等法庭也要作出一致的判決。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根基和基本原則。意指高等法庭的判決對著低等法院起著約束力或說服力。不過,在一個判決書中,我們也要區分何謂“判決理由”和“附帶意見”。前者是法官運用法律教條和原則,形成的判例規範,這是應當遵守的;後者只是法官即興或隨意作出的對判決的意見,僅僅只是提供參考,其價值沒有規範能力,只有說服能力,其它法庭沒有必要遵循。

談了這麼多遵循先例的原則,在我國的人民面對此制度而造成傷害的非土地偽造案件莫屬。本人曾在去年5月31日於《言路版》發表〈修改土地法典勢在必行〉一文,以聯邦法院在Adorna Properties Sdn Bhd V. Boonsom Boonyanit一案的裁決,對我國人民的土地產業完全沒有受到全面的保障,而作出呼籲修改土地法令。

雖然律師工會和民間團體多次作出呼籲,時隔多年,此不公的條文也未見修改,不過最近的一個案例卻讓人看出曙光,頓時信心大增。此案情是如此﹕

4名兄弟姐妹在1990年發現一塊註冊在他們公公名下的土地被欺騙轉入某人的名下。此人把土地的果園和祖屋剷平,建立6間民宅為收租之用。

4名兄弟姐妹據此報警備案。此外,他們也起訴某人,要高庭宣佈他和公公之間的土地交易是無效的。高庭判4名兄弟姐妹勝訴,不過相關人士不滿,上訴到上訴庭。上訴庭卻持有不同的意見,因此4名兄弟姐妹敗訴。

上訴庭是基於他們只是該土地產業的受益人,在還沒有得到產業授權書時,他們並沒有法律地位去奪回該土地。這是因為上訴庭受聯邦法院在Boonsom一案裁決的約束。

也因為這樣,他們再上訴到聯邦法院。因為上訴的時間漫長,其中一名兄弟姐妹去世,他的孩子成為死者的個人代表。

令人驚喜的是,聯邦法院沒有遵照Boonsom一案的裁決,一反常態宣判4名兄弟姐妹勝訴,將土地歸還給他們。

聯邦法院判決說,4名兄弟姐妹擁有“公正的利益”去奪回公公的土地。法院還說,該土地如果買給第三者即將永遠失去。

法院說上述都是特殊的理由足以給予4名兄弟姐妹法律的地位,去奪回所失去的土地。

對於此判決,法律界人士都叫好,因為在之前只有那些申請到產業授權書者或土地註冊者,才可到法庭捍衛他們的權利。如今只有產業受益人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上庭爭取權益。

雖然如此,法院始終沒有推翻之前在Boonsom一案的裁決,令人感到美中不足。我不禁要問,倘若那人將土地賣給真誠和付出代價以及無辜的第三者,那4名兄弟姐妹還會不會勝訴呢﹖
星洲日報/6日譚‧作者:周本興‧律師/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2007.05.10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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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anda1069&aid=952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