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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驚魂記
2007/04/24 16:03:12瀏覽678|回應0|推薦7
幾乎每個人都有到警局備案的經歷﹐真是百般滋味在心頭。律師其中的一個職責﹐有時候為了客戶的需要和正義﹐也會和客戶一同去警局報案。


那天早上十點左右﹐一邁入警局可謂人潮洶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問題要警方介入調查。三名值勤的報案官應接不暇﹐有的申訴被打槍﹑有的被人毆打﹑有的被性騷擾﹑有的身份證遺失等等從嚴重的事件到瑣碎小事﹐大小不一。不過﹐警方還是很有耐心的接待各個事主﹐雖然效率慢了一點﹐還是可以給予鼓勵。看到與日俱增的刑事案件﹐心裡一陣悲涼。新山的治安每況愈下﹗


等了一個小時後﹐終於輪到我們。我可憐的客戶﹐因為一些糾紛居然被鄰居的兩父子嚴重致傷導致眼睛失明﹐一夜之間從天堂墜落到地獄﹐在醫院躺了一個多月﹐如今出院後第一時間到警局報案。


客戶的親朋好友深感不能理解的是﹐為何只有白髮蒼蒼的鄰居父親成為被告﹐而身強力壯的孩子至今還沒有被提控上庭﹖這一次報案就是要厘清這個疑團。這是因為那兩父子行兇時人證和物證具有﹐天網恢恢﹐豈能容許一人成為漏網之魚﹖那麼公義何在﹖

之後﹐我陪同各戶去見調查官(investigating officer),
欲把那天事情的經過一一告訴他。怎麼知道在還沒有說明來意之時﹐調查官先來個下馬威﹐他說那兩父子投訴我的客戶擅自闖入他人家居﹐要在刑事法典第448條文下對我客戶展開調查。我滿頭霧水﹐我和警方展開激烈的辯論。我說﹐今天來的目的是要報案要警方知道當天案件的詳情﹐他是案中的主要證人﹐而且又是受害者﹐警方理應以他的案件為重。至于客戶是否有未經許可擅自闖入他人家居﹐則在傷人罪的案件調查之後才展開調查。

調查官把受害人當嫌犯來審問﹐輕重不分﹐使我想起一則法律笑話﹕一名富商的狗咬到窮人﹐結果後來證明不是狗咬人﹐而是人咬狗。不要問我為什麼﹐因為故事實在離奇曲折﹐不是外人可以明瞭。

我常常思索那些沒有聘請受害者們﹐會不會受到警方不合理的對待﹖受害者的被盤問的方式﹐曾幾何時變成對待嫌犯一般﹖

每當想到這裡越來越覺得一個獨立的警察投訴和違規委員會需要迫切的落實﹐重拾民眾對警方的信心﹐還給社會一個淨土。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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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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