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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黑幫的日子
2006/06/26 09:24:37瀏覽859|回應4|推薦16

以前初讀中學預備班的時候﹐初來乍到﹐人地生疏﹐人難免對新環境和新事物產生恐懼。最怕是得罪其它新同學而招來敵視和毆打。

來自家鄉的老學長﹐也是鄰家帥哥﹐一幅大義秉然的模樣﹐對我說﹐如果在學校有人欺負我﹐要對他說。當然﹐在學校有個人照應﹐實屬好事。那時我也不知那名哥哥是來自什麼黨派﹐總之只要他不要叫我入黨﹐不要叫人收保護費﹐我喜孜孜接受。

而我﹐也鞏固在校園的勢力﹐也深知黑道不好惹﹐所以就毛遂自荐加入白道 -- 成為學校巡察員﹐為校方貢獻薄力。也許是 “ 初生之犢不怕虎 “ ﹐我不是仗著權勢作威作福﹐似乎有一股正氣在心中﹐維護次序﹐催促我向班上的同學 “ 開刀 ” 。

話說﹐我已經多次警告那些野同學﹐不要在班上聚賭﹐他們屢次不聽。因此我 “ 大義滅親 ” ﹐向紀律主任報告﹐之後他們就在周會時當眾被鞭。

雖然自己為校方作了一件好事﹐不過心裡頭還是小生怕怕﹐因為那群學生誓言要報復﹐叫我回不了家。我心裡一直默默祈禱﹐希望沒有任何不愉快的事情發生在我身上。

還好﹐皇天不負苦心人﹐至今我還是毛髮無損。

以上所述﹐只是校園和黑道擦身而過的茶杯風波。

真正和黑幫有一面之緣﹐是身披律師大袍的時候。那時我和老闆幾乎天天和黑道打交道。當然我們不是滴血為盟加入黑幫﹐而是成為他們的辯護律師﹐為他們洗脫罪名。如果不能洗脫﹐退而其次減輕罪行。

很多人挖苦我助紂為虐﹐這不是不替天行道嗎﹖我不以為然。我只是依法論法﹐一天他們還未被定罪﹐一天他們就要被看為清白者。

那時我的家鄉﹐只要提起 24 黨﹐一定讓人心驚肉跳。他們的勢力滲透馬機﹑桌球中心﹑酒廊等等各大娛樂場所。警方苦于沒有證據﹐就援引了防止罪案法令﹐這些黨員就毫不經過法庭審訊就被強制性關進監獄里。是項法令被多少人權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抨擊﹐因為它有違憲法精神和法律原則。

雖然如此﹐在拘留所里﹐那些黑幫還是有上訴辯駁的機會﹐那時我和老闆就要發揮一己所長﹐為他們洗脫罪名。根據慣例﹐那些官員只能從 100 人當中釋放一兩人而已。機會微乎其微。我只是依法論法﹐我的老闆卻有一些法子扭轉乾坤。

雖然機會渺茫﹐縱使只是僅僅一次而已﹐我還是努力為他們辯護﹐其餘的就不多想。後來﹐有關當局果然釋放了一人﹐算是賣個面子。其餘的關進在冰冷的四面牆里﹐面對遙遙無期的徒刑。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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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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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獨立﹐公義無法伸張
2006/06/27 14:39

大馬偶爾有匿名信指責法官貪污受賄﹐不過苦無證據。請讀<司法獨立應從法官廉潔做起>一文。

至於貪贓枉法之事﹐天地良心﹐本人不會同流合污。所以我非常強調“依法論法”。按照法律提供的辯護管道﹐辯駁之。



麻辣大狀(周本興)

晝短苦夜長,何不秉燭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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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勿彰久矣!不知兄台所在的大馬.是否有此情形呢?嚴不嚴重?
2006/06/27 12:57

很高興兄台前來交流指教,很可能咱們兩地的司法程序不太一樣!

對了,我想可能是我意思的表達還不夠清楚,我的意思是指:如果你已經知道有他有犯罪的事實,而你的老闆是共犯結構的一員,但他已將其它證據(人證.物證)凐滅了,請問在法律上在證據已被湮滅的前提下,無法判定他有罪!但你睹他犯罪的事實!請問您還會認為他不是壞人嗎?你還會幫當他的辯護律師嗎?

臺灣有很多律師在幫起訴人--民事(或原告--刑事)擔任辯護律師時,往往出賣靈魂和良知,被〔被起訴人--民事(或被告--刑事)〕收買,反過來與被告的律師裡應外合,把當初花錢請他當辯護律師的原告(或起訴人)弄成冤獄或敗訴!台灣的司法不彰久矣,法官.檢察官.律師這是一個龐大共犯結構,很多人昧著良知被收買.造成冤獄不斷!枉判不斷!

不知兄台所在的大馬..是否有此情形呢?嚴不嚴重?


麻辣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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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挖苦的老問題
2006/06/27 12:54
 

我先澄清我是馬來西亞的律師。一些司法程序可能和台灣不同。

第一﹐在大馬殺人罪是刑事案。受害者是由主控官作為代表。我根本沒有可能代表受害者。我們之所以稱為一個人是嫌疑犯﹐是因為他在還未被判有罪之前﹐是假設為無罪﹐除非主控官能毫無疑點的證明那個嫌疑犯是有罪的。只要被告的律師能夠找出疑點﹐謀殺罪就不能成立。

第二﹐要澄清的是﹐在民事訴訟案件﹐只有起訴人(Plaintiff)和被起訴人(Defendant)。被告(the accused)和原告(complainant)只見於刑事案。因此您的問題應該說起訴和被起訴者才正確。

在民事訴訟里我只能代表其一。因此我不能同時代表雙方﹐因為這有違律師專業道德﹐而且法庭也不允許如此作。

第三﹐當然受害者是同學或朋友﹐在情在理應該抽身不代表被告。

最後﹐您說“如果對方已是罪證確鑿..只是法官還沒三審判決..你還會幫那些壞人辯護嗎﹖”。如果沒有經過法庭審訊怎麼知道被告罪證確鑿﹖我們不應該稱他為“壞人”﹐也許他一時行差踏錯﹐“壞人”也應該有律師辯護的權利。這充份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麻辣大狀(周本興)

晝短苦夜長,何不秉燭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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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 有錢魔鬼的辯護者 ,窮人希望的終結者?
2006/06/27 02:02

閣下說

"真正和黑幫有一面之緣﹐是身披律師大袍的時候。那時我和老闆幾乎天天和黑道打交道。當然我們不是滴血為盟加入黑幫﹐而是成為他們的辯護律師﹐為他們洗脫罪名。如果不能洗脫﹐退而其次減輕罪行。

很多人挖苦我助紂為虐﹐這不是不替天行道嗎﹖我不以為然。我只是依法論法﹐一天他們還未被定罪﹐一天他們就要被看為清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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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和你不一樣..在表達我想法之前..先請教你二個問題 :

Q1.如果有一個有錢的殺人犯..花一千萬請你當辯護律師....然後那個受害者的家人只拿得出2萬元請你當辯護律師,請問你會為誰辯護?你是要替那個殺人犯辯護..還是要幫那個受害者的窮人家屬辯護?

Q2.如果有一天.有個商業官司.你已被原告花了100萬聘為辯護律師,但是有一天被告花1000萬請你在法庭上動手腳..反而讓你的原告變成輸家.你會做嗎?

Q3.如果有一天.那個受害者是你的朋友或同學,你還會幫忙那位兇手辯護嗎?

最後,我想再請教你,所謂”一天他們還未被定罪﹐一天他們就要被看為清白者。”如果對方已是罪證確鑿..只是法官還沒三審判決..你還會幫那些壞人辯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