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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3 11:12:10瀏覽553|回應0|推薦7 | |
修改土地法典勢在必行 我國土地法典說明有關的土地一旦註冊,地主將是有關土地的有效擁有者以及其利益將是不可推翻的(indefeasible title)。不過,是項的說法是可以被反駮的。這些特殊的情況就如: (a)欺詐或誤導; (b)其註冊是偽造的,或註冊文件是無效或不足夠的; (c)其土地或利益在書面法律來說是非法得來的。(土地法典第340(2)(a)(b)和(c)條文) 不過,對那些真誠(good faith)和與受益價值相等的回報(valuable consideration)的買主將不受以上所影響。(土地法典第340(3)條文) 我國的最高法院,即是聯邦法院在ADORNA PROPERTIES SDN BHD V. BOONSOM BOONYANIT一案裁決,根據這宗案情,即使有關土地轉讓的文件是偽造的,一名真誠和與受益價值相等的回報的買主獲得直接不可推翻的土地擁有權。這是聯邦法院對340(3)“條件”(proviso)條文的註解。 此案案情是如此的: 起訴者(泰國公民)是兩塊土地註冊的地主。她說有人偽造她的簽名把她的土地轉賣給被起訴者(一間公司)。這間公司聲稱他根本不知道土地轉讓的文件是偽造的,該公司也不知曉賣主根本不是土地合法的擁有者。 起初高庭宣判她敗訴,她上訴。在上訴庭,她被判勝訴。不過此案在聯邦法院,判決對她不利,使她無端失去兩塊土地。 最近很多華團和社團頻頻呼籲修改土地法典和有關的法律,原因就是這個案例造成人心惶惶,很多地主擔心居住多年的土地,將會被不法之徒以莫名其妙的手法轉讓給他人而自己完全被蒙在鼓裡。一旦發現,也為時已晚。因為第三者可以直呼他是清白的。而地主此時喊冤也叫天不應,叫地不靈。 報章也常常報導一些不法之徒,報案宣稱報失地契,過後向土地局申請一張新的地契。而土地局也會輕易的分發新的地契,在獲得新的地契後,不法之徒就馬上賤賣這個土地。奇怪的是,不法之徒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居然和真正的地主一模一樣,也因此讓人懷疑有內鬼在背後指使。 如果嚴格根據以上聯邦法院的判決,有關地主將不會得到任何法律的保障,因為有關土地售賣給一名真誠和與受益價值相等的回報的第三者(新買主),這第三者將獲得直接不可推翻的土地擁有權。 這也難怪小市民惶惶不可終日,深怕土地隨時會被人賤賣易手。在此情形下,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憲法條款就不是無懈可擊,這是可以理解的。 法律界人士非議此先例一開,將造成轉讓土地面對的弊端,對人民其土地合法的擁有權將不再是一個保障。其實,聯邦法院可以按照土地法典第340(2)(b)來詮釋,因為那是偽造的文件,所以該公司所得到土地權將是可以推翻的。土地即使被賣,也理應物歸原主。 也許法庭是“同情” 清白的新買主,繳付了款項理應得到土地。但是有誰同情無辜的地主﹖她只是被人冒充簽名出售其土地的無辜受害者。 因為這個案例是由聯邦法院宣判的,因此低庭必需遵守更高法庭的判決,除非低庭能夠區別審理的案件跟聯邦法院的案情不同。 除非聯邦法院可以推翻和否定自己先前的案件,否則人民對土地的擁有權,沒有一刻不感到擔憂,土地隨時被易手,卻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 本文刊登馬來西亞星洲日報/言路‧作者:周本興‧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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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