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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5 14:10:11瀏覽494|回應3|推薦11 | |
司法公正由法官廉潔做起 我國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魯斯認為,一宗案件若由更多法官承審,可減少貪污現象。 此語乍聽之下,難免會被民眾誤認為法官的貪污嚴重,承審的法官難逃瓜田李下之嫌。 當然,每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卻不能一竹竿打翻整船人。雖然有人匿名宣稱某某法官貪污,不過礙於無憑無證,首席大法官也無能為力,反貪污局也不知從何下手。 須知法官是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之人,如果吃腥還不會抹嘴,不懂自我保護,貪污受賄那麼容易揭穿,也實在可笑。 我國沿襲英國實行抗辯式制度(adversarial system),官司非輸即贏,往往失敗的一方也許不服氣,誣蔑法官貪贓枉法也是實屬常情。勝利的一方便會直呼法庭判決是公正的。反之亦然。 一般上,只有上訴庭和聯邦法院有三司甚至五司會審。其餘的無論高庭或地庭,承審法官或推事只有一名會審。依我之見,如今建議一宗案件若由更多法官來承審勢必加劇司法人員不足的困境。 根據馬華中宣局2005年9月的資料顯示,高庭審理案件的緩慢速度令人擔憂。截至2005年1月,高庭共登記了2504起案件,而高庭平均1年審結的案件僅達24起,還不及總數的1%。 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也在快速審理及公平審訊論壇報告中指出,一般上高庭必須花費15天解決一起案件,若除以全年工作日,顯示高庭1年只能解決24起案件﹗ 單單就高庭而言,如果要增加承審司法人員,可能未見其利先見其弊。雖說一個案件被拖延,原因錯綜複雜,也許是法官請假、證人不出庭、主控官上課、或沒有翻譯員等等,不過一位法官審理案件,若再加上一位,恐怕“越幫越忙”,意見相同還好,意見相左勢必影響審案的進展。人多未必好辦事。 個人之見,應該優先處理司法人員不足,填滿全國法庭的空缺,而後實行“多人審訊制度”未為遲也。 遴選法官方式應透明化 一位法官之所以成為法官,是因為心中的一股正氣,及對正義的執著。即使面對金錢誘惑也不為所動,經得起考驗。 律師公會主席楊映波認為,媒體能夠監督法官的貪污行為。他說:“只能靠媒體敏銳的觀察力,從種種不尋常的審訊過程中察覺出來。”此話說得太玄,多少媒體記者受過法律的訓練,一個判決好壞都有案例可循,也可以判定得頭頭是道,不是輕易察覺得到的。可想而知是項監督責任,理應由律師扛起。只有律師最清楚坐在上面的是否有瓜田李下之嫌。 此外,柔佛律師委員會今年3月的資訊刊物指出,以美國的法官薪金而言,每年的收入高達550萬令吉不等。這樣驚人的天文數字與我國法官的薪酬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不能相比。一名推事的年收入不超過3萬令吉。當然高薪養廉有其可行性和可貴性。 不過話說回來,職是之故,法官清廉的性格不能以金錢衡量或被典當。若是為了金錢而選擇當法官,倒不如從商去。 因此,如今遴選法官的機制需要攤開來,最好以透明的方式來遴選,除了資歷與經驗,品格是最為重要。律師公會和人權委員會就為此曾經建議成立一個特別遴選委員會。除了以透明方式遴選法官之外,針對法官的言行舉止的投訴展開調查,也是可行之道。 總而言之,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理應由法官潔身自愛開始,任何貪贓枉法的舉動,只會像一粒屎破壞了整個司法公正的制度,屆時再來亡羊補牢,已經太遲。 本文刊登於馬來西亞星洲日報/言路‧作者:周本興‧200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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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