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 個案實例 鄧爸爸罹患慢性肝炎多年,後來轉換成肝癌,鄧爸爸將名下房地產向銀行設定抵押,借款2,000萬元。隨即將部分資金換匯為30萬美元,匯款到香港某人帳戶,以償還香港負債。匯款12日後,鄧爸爸不幸過世。家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要求海外匯款必須計入遺產。但家人主張海外款項已償還負債,不復存在,不應計入遺產,反駁國稅局不能只看到跨境匯款紀錄,就認為資金還在。最後,法官判決匯款金額必須計入遺產。理由為何? 個案解析 若要列舉生前未還債務作為遺產的扣項,被繼承人必須要提出借款的事實。本案鄧爸爸向銀行或保險公司借款都會有借貸合約與撥款事實,因此國稅局同意認列此房貸為遺產扣項。但是,家人必須交代貸款去向。 若只是空言還債,但是家人無法證明香港負債從何而來,國稅局雖會同意房貸當作遺產扣項,但仍會將去向不明的貸款資金,計入遺產,最後仍是白忙一場。而本案有六大疑點(敗筆),分析如下,作為借鏡。 一、到底海外30萬美元是否存在,應由繼承人負舉證責任,並不是國稅局。國稅局只要查出有匯款事實,就可以計入遺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二、家人並未舉證香港債務存在,國稅局無法只憑家人空口說明,必須要看到借據或借貸合約。而且合理的借貸合約必須要有借款本金、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方式,尤其立約日期必須在撥款日之前,再經過公證確認,都是查核重點。 三、鄧爸爸生前經營雜貨店,非經營國際貿易,並無向國外借款之必要。若納稅人隨意以海外負債為理由,國稅局只要舉證匯款紀錄即可計入遺產,並不需負香港帳戶的舉證責任。四、匯款到香港的日期距離鄧爸爸死亡之日僅12日,正值病危時期,依一般經驗法則,家人代鄧爸爸執行如此大額匯款行為,應該更倍加謹慎,不可能無法說明香港貸款細節。 五、鄧媽媽為該筆貸款保證人,一年前就知鄧爸爸罹患癌症,一定會注意鄧爸爸資金的使用情形。 六、銀行撥款2,000萬元匯入鄧爸爸帳戶後,經國稅局查出有人密集以低於100萬元金額,藉由現金提領,使稅捐稽徵機關無從追查去向。在鄧爸爸過世當日,提領僅剩525元,提領及匯款手續均由鄧女兒代為執行,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對資金去向無法說明,非常不合理。 貼心叮嚀/資金匯出 再久都有紀錄 國稅局只要查出被繼承人有匯款到海外的紀錄,就可以將匯款金額計入遺產。若繼承人主張資金不存在,必須負舉證責任。 國稅局藉由「個人結匯總歸戶」,可以查到個人跨境匯款的歷年紀錄。並非資金匯出台灣超過五年或七年,就可以逃稅。 遺產稅降到10%,高資產家庭已經不需要逃漏稅。以免將來子女使用來源不明遺產時,引起查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