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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2 15:13:30瀏覽386|回應0|推薦0 | |
錯誤之生前規劃: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 3 件就有 1 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 ( 生前 2 年 ) 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 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 9,000 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 1,000 萬元、受贈一筆 1,000 萬元;妻名下有 2,000 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 500 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 7,000 萬元 (9,000 萬- 1,000 萬- 1,000 萬 ) ;妻財產 1,500 萬元 (2,000 萬- 500 萬 ) ,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分配夫名下財產的 2,750 萬元【 (7,000 萬- 1,500 萬元 )/2 】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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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