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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10:09:57瀏覽377|回應0|推薦0 | |
稅務問答/售一年內房產 須繳15%奢侈稅-2012-2-20(經濟日報) 問:如果我在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訂約賣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須繳交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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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