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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09:46:28瀏覽471|回應0|推薦0 | |
愛美麗的白話稅務-"跨國資金調度 當心稅事"這個案例有點複雜,有時間的人可以仔細閱讀,並請注意這個案例的重點 1、大陸所得為境內所得 2、公司匯款到個人帳上的原因必須要清楚交代 3、公司經營,資金調度是難免的,但是要選對金流方式才不會有稅務問題。 愛美麗Emily 0966-681780 跨國資金調度 當心稅事 個案實例 陳老闆在大陸廈門經營木材業,國稅局查獲廈門公司匯款到陳老闆帳戶,依據法令,國稅局將該筆匯款計入陳老闆的境內營利所得。陳老闆申請複查說明款項都是資金調度,廈門公司只有虧損沒有盈餘可分配。因此,國稅局改以認定廈門公司對陳老闆有贈與行為,仍然補稅加罰。為何台商與大陸公司的資金調度會產生所得稅?公司對個人匯款為何是贈與行為,卻課徵所得稅(5-40%)?卻不是贈與稅(10%)? 個案解析 國稅局藉由銀行匯出入匯款單而發現廈門公司將資金匯入陳老闆帳戶,三年來累計約新台幣778萬元,國稅局認為這是公司分配盈餘給獨資股東(陳老闆),而中華民國的境內居住者取得大陸的營利所得,仍屬境內所得。 因此,陳老闆應申報個人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要求補繳所得稅130萬元並加罰鍰。當遭查獲漏報時,還要加罰鍰。 陳老闆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說明陳老闆考量大陸匯款限制,將資金匯進大陸容易,但匯出難(有稅),因此陳老闆僅在廈門公司保留最少資金運作。而美國某一W公司先借款給陳老闆,陳老闆以此資金再增資廈門公司。廈門公司再匯款給陳老闆,陳老闆再還款美國W公司。 資金融通 要慎選方法 結果,陳老闆說詞讓國稅局取消廈門分配盈餘給陳老闆的認定,變更為廈門公司無償為陳老闆承擔債務,認定為贈與行為。由於,法人贈與自然人不課徵贈與稅,應課徵受贈人的所得稅。所以,陳老闆的複查說明沒有為自己解除課稅困擾,只是營利所得改為其他所得,仍是受課所得稅,白忙一場! 本案最奇特之處,依通常經驗法則,公司與負責人間之資金融通,應屬資金融通,其適用法令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按當年 又依據財政部 但國稅局認定本案廈門公司為一獨立的法人,並非獨資的商號,該公司將部分貨款供陳老闆償還其個人債務使用,也未提示陳老闆對公司的明確還款事證供核,因此,款項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認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必須計入陳老闆的綜合所得申報。 沒報稅 核課期七年 由於,陳老闆該年度幾乎沒有台灣所得,只有利息所得合計14,638元。因此,他沒有辦理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現在被查出有漏報所得。 而且納稅義務人當年沒報稅,核課期間高達七年,比有申報綜所稅的人之核課期間五年還要長!多了兩年被查稅的機會。 貼心叮嚀 ‧大陸所得屬於境內所得,法源依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台商的台灣所得不高,但是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台灣綜所稅,應該誠實申報。台商若不申報台灣的綜所稅,追稅期間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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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