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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投資移民
2006/11/30 10:44:21瀏覽324|回應2|推薦5
  
 

陳致中纽约豪宅

昨晚新聞哇哇哇討論邱毅爆料陳致中美國投資移民, 特訪問美國投資移民代辦公司, 生意人談及只要投資50或100萬美金, 3~6個月就能拿到綠卡; 果真如此簡單, 環顧四周親朋好友, 只聞加拿大及紐澳成功移民者, 請問你有聽聞那一位是美國投資移民成功獲得公民身份嗎? 如果美國投資移民與加拿大及紐澳一樣簡單你還會選擇加拿大及紐澳嗎?

由於美國聯邦政府不同於加拿大及紐澳, 向來不鼓勵投資移民, 對於想藉由投資移民取得EB5簽證者, 于1991年制定繁瑣複雜的投資移民法律以杜絕此通路. 近20年來我在美國東西兩岸都住過, 從未聽聞有那位華裔美僑是因投資移民而成為美國人. 反倒是許多詐騙被誆案例, 像徐乃麟與一群醫生每人繳交50萬美金參加美國投資移民, 結果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但像葛小寶, 余天, 巴戈, 許效舜, 張宇, 邰智源, 童安格, 趙樹海, 王祖賢, 張韶涵, 王釧如...等等選擇投資移民加拿大則都成功登陸.

            美國新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的投資金額為100万美元。用于設立一個新的商業性公司,合資和購買,以及擴展現有的企業,并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資格在美國工作的外籍全職員工,新移民法對于能投資100万美元以及能創造10個以美國人工作机會的外國投資人,每年給予1万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中,至少3干個投資名額保留給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區的投資者,并規定,在郊區及高失業率區放寬限制,其投資金額為50万美元。所謂“郊區”,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兩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于全國比率1.5倍的地方。施行細則并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投資指提供資本。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資本。

  投資的資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應以外國經商紀錄、個人及公司報稅稅單,及其他文件,證明所投資金的獲得,均屬合法,但不必證明該項資金來自國外。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該企業必須是新的,購買一項原已存在的企業,也不符合規定,但施行細則定有變通辦法。所為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种: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并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擴充。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淨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以上。采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雇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業性公司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兩個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投資。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創造就業机會。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准,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雇用10名全職員工的施行細則,有一項很寬的規定,即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划,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但并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雇佣10人。

  美國新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是兩年。即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确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員工。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員工。

  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雇用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后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二、投資移民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具I一526表格,連同各項證明,向投資企業主要工農業地所屬的移民局提出申請。

  申請案若被批准,則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將先取得附條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該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之內,應進一步填寫I一826表格,檢驗各項證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如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确實符合條件,投資人及家屬可正式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由于投資移民只要求所投資的事業,至少必須存在兩年,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后,因賣掉生意而解雇員工,并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申請此類人士移民的有兩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后,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這是許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后投資,而是在确實進行了投資之后才能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資移民的申請,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后,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

  因此,對于大多數有意投資美國的人來說,選擇其他途徑可能會更适合。如在美國設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簽證(L—I簽證),再以跨國公司高級人員的身份申請移民。這樣,或許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資本也要少得多。

  自1990年美國開放投資移民以來﹐投資移民以亞洲投資者佔最大多數﹐有81%的投資移民來自亞洲﹐9%為歐洲投資者﹐5%從南美洲來﹐其餘來自其世界其他各地。雖然﹐當初訂定投資移民類﹐假想目標是 湧出的香港資金﹐但是亞洲投資移民卻以中國的「投資者」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給的投資移民EB-5報告書中﹐指出過去9年的時間﹐每年一萬名額的投資移民﹐都因為未如預期的受歡迎﹐而名額都有剩餘。但是在1996年對聘用的美國籍員工人數稍加放鬆後﹐加上美國的私人企業加強了到國外吸收投資夥伴後﹐投資移民才有逐漸上升的跡向。


  為了使投資移民可以更為吸引投資者﹐1996年開始﹐移民局放鬆了不少條件﹐投資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計算方式等﹐使投資者可以透過美國現有的投資基金進行投資﹐可以用借款的方式減少真正投資的數額等。但是移民局發現﹐善門稍開後﹐也發生了不少弊端﹐投資者投資入投資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國重新創業﹐所「聘用」的員工﹐也是原來即存在的員工﹐根本沒有達到創造就業的投資移民目的﹐不過目前都己事過境遷﹐投資移民開始向上攀升。

  
根據四個判例,美國移民局全面修訂投資移民的定義和執行辦 法,使投資移 民的審核將與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辦理投資移民的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是巨 變,但是有規可循,比前幾個月移民局停止受理重新審核,不知道怎麼辦要好的多 。

  原 家 以 吸 引 香 港97 年資金為目地的投資移民,在 96 年 移民法創了投資移民 後 , 每年辦理的投資移民都是以中國大陸的人士為最大宗,其後才是亞 洲各國及歐洲的投資移民 。簡單的說,投資移民是向美國投資100 萬元,創造10個美國人的工作機會 , 或者在濟落後失業率高的地方投資 50萬元,投資人在領取兩年臨時綠卡後成為永久居民 。 由於法本身的文字和執行 的細則的解釋,使 移 民 局 認 為 大部份的投資移民並沒有達到到美國投資創業的要求 。 而在97 11 月 檢討投資移民,982 月國務院命令所有批準的投資移民案都從各地領事館交回移民局重審,311 日 移民局發出備忘錄,實際上停止及擱置了投 資移民的申請案 。

  1998831 日移民局依據四個投資移民案的判例 ,通知民局審理投資移民的分局及移民律師協會,有關投資移民的新規則及定義,實 際上完全改變了實行了6 年的美國投資移民辦法。改變 的主要範圍包括,投資資金不能以「 信 託 」方式處理,因為移民局認為信託不具創業的的特性;第 二,移民局禁止投資移民在取得居留權後,把投資回銷給原企 持有人或取固定數額的投資資金;移民局不認為投資在初步投資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達到投資全是合適的投資方法;投資者應明投資款來源的細節 。

  有 關 的四個投資移民 判例分別是 Soffci, Izuumi, Ho Hsiung等四人的投資案 。 移民局雖然對資金的來源 ,數額 ,貸款及分期 , 和投資 的回收有了不同的解釋及規定 ,但是並沒有阻絕以部份 投資方式及投資以其他保証回收或財務安排來作投資 移民 , 而且也開始依新規則收件審理 ,鬧得很多資者心不安的投資移民又開放了 。


  
美國在1990 年依效加拿大設置了投資移民,因為加拿大投資移民帶給加拿大資金和 經營的人才,美國的投資移民當時以香港的資金和商業人才為對向,希望1997 年的回歸 能為香港的資金流到美國設置一條通道,不過投資移民演變至今,以中國大陸的投資為最大宗。

  投資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資者美國的居留權和「 現有或新設的企業」經商機會,交換投資者的「 投資及實際經營投資」,數額是100 萬美元或是鄉村或失業率高蕭條地區50 萬元,並至少創造10 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EB-5 項目每年有一萬個名額, 3000 名保留給到鄉村或失業率高的蕭條區域的投資者。

投資移民一般分為三類

A.「 新 企 業」投資, 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 擴 張 現 有 之 企 業」,可以投資或注資以增加資產或員工四成以上, 也就是注資後,資產價值或員工人數,都為原有規模的一 點四倍。

C.「 困 難 企 業」之投資,企業在注資之前的十二到十四個月,損失了資產價值的五分之一。

  美國的投資移民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于不 能 一 投 資 就 完 全 不 管, 所以投資移民是投資及「 實 際 的 經 營 及 投 資」,但是移民局允許投資者能 証明在投資的企業「 投下相當的時間」,也可以符合條件。

  投資者不需要有任何經 營 的 經 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 有足夠的資金」。 當然資金的來源要「 合 法 」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資者資金的來源,可以從薪資, 花紅,繼承,投資收益,出售資產或者是「 貸 款」。貸款要經過設計,否則不一定通得過移民局挑剔。

  申請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個人的財務資料,經商計劃,投資地區說明,及其他的輔助証明。 請投資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約有五成。

  可否用「 集 資 」 的方式獲取「 投 資 」 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 ?

  移民法上明確的允許多位投資者集資,可以符合所有集資者申 請 投資移民的方式, 唯 一 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資者都符合「 個 別 」 作為投資移民的要件。

  合格的投資者, 不只是本人可以作為投資「 移 民 」,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的子 女也能同時作為「 移 民 」。投資者的移民先拿兩年的「 有 條 件 」永久居民 的「 臨 時 」 綠卡,權益與美國永久居民完全相似, 只是在兩年到期之前要更換為正式的綠卡, 程序與婚姻的 配偶移民同 。

  快 到了兩年, 要更換為永久居民身份, 投 資 者 要 証 明 投 資 情 況 與 當 初 在 申 請 投 資 移 民 相 類 似, 例 如 聘用的十 個美國員工正常的得到工資, 只要証明投資項 目 仍舊屬實, 則 移民局允許更換為正常的綠卡。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另一項比較不同的是,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 應該在以美國為「 主 要 」 居住地點, 例如開了個人的銀行帳戶,駕照,交了地方及聯邦稅,買了或 租了住宅, 同時投資人, 每 年 都 應 該 在 美 國 至 少要居住一段時間, 例如三四個星期或幾個月, 以免移民局懷疑投資者「 結構性的放棄美國的居住權 」, 就是美國的綠卡。 而加拿大的投資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一段特定的時間。 投資移民一定要留在國外超 過 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請「 回 美 証 」 [Re-entry Permit], 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國外一年多了。

  美國施 實投資移民的效果沒有像加拿那麼 好, 原因除了投資數額 較 大, 有聘用美 國員工限制,及不能投入「 投 資 基 金 」 的被動投資外, 美國職業 移優先的第 三 類 傑出商業人材,相形之下比 較簡單,不過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已充份利用 了美國的投資移民條例,大量地投資美國。

想投資移民美國, 先看完這簡介吧!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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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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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曾在西雅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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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很詳實呢!
2006/11/30 12:33
真是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環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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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去吧!
2006/11/30 11:35
又能怎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