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案,三重分屍醃頭案,近日成為社會焦點,結果衍生各種亂象,例如部分媒體搶在檢警之前建構「案情」,形成輿論公審。而始作俑者,則是辦案人員未謹守「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不僅是辦案的原則,更是法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主要是因偵查過程中,如果過早將案情細節曝光,可能洩漏偵辦方向,讓加害人有逃亡、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也可能因為還在蒐證階段,未能確定真實加害人,若過早揭露偵查內容,恐傷及無辜者。此外,也在保護第三人,例如被害人的隱私權或告密者的人身安全,以免受到不必要干擾。
因此,偵查不公開不僅在確保偵辦案件的完整確實,也在保障當事人等享有「無罪推定」及免於被誣陷、干擾或無端影射的權利。除非依刑訴法第245條第3項,「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才可以例外地公開或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若拿以上的法律規定來檢視八里、三重這兩個案例,非僅檢警對偵查不公開的把關不及格,許多媒體縱容名嘴在螢光幕前大談案情,甚至毫無查證就大加推斷犯案情節,簡直到了捏造的地步。而媒體之所以能如此捕風捉影,除了本身欠缺自律,檢警輕忽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則是提供媒體「瞎掰」素材的元凶。
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終於動怒,稱媒體報導很多細節和監視畫面,都是不該曝光的證據;且兩起命案任何細節都可能讓嫌犯有串證、脫罪機會,因此要求刑事局徹查嚴懲。負責指揮偵辦的士林、嘉義地檢署,也說要追查誰洩密,可謂亡羊補牢。但所有證據來源都在檢警手裡,誰洩密還不清楚嗎?難道不是知法犯法?
「偵查不公開」是法律要求,但在台灣卻由執法者隨意玩弄,包括很多企業遭檢警搜索,卻讓媒體守候拍攝畫面,法務部何曾下令清查洩密的責任?這次警政署長震怒要求徹查,是玩真的嗎?如果只是選擇性地要求偵查不公開,風頭一過又故態復萌,如何建立法治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