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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應勒戒 以啟自新 沒收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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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16:37 |
酒駕罰金九萬,雖是重罰,其實效果不大,
因此有習慣性,且多數是有錢人,
理應對症下藥:
1.比照吸毒,初犯不必判刑, 只須勒戒六個月, 以啟自新(但有錢人最怕沒自由!),
2.沒收犯案車輛 (通常是百萬以上名車)
Q:什麼情形會被「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刑」?
A:(一)第一次吸毒之處遇 (觀察勒戒)
第一次吸毒者(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由法院裁定令吸毒者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依現行法律規定,觀察、勒戒之期間最長2個月。
觀察、勒戒後,如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依現行法律規定,戒治期間最少為6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
(二)再次吸毒之處遇 (判刑)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吸毒者,將科以刑責。
若為5年後再吸毒,則重新執行前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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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法務部:專案報告-毒品觀察勒戒統計分析報告 88年 9月18日
一、受觀察勒戒人特性
◎受觀察勒戒人,男性占八成五,少年部分女性占二成六
◎受觀察勒戒人七成五為中壯年及青年,八成五具中等教育
◎受觀察勒戒人七成七施用第二級毒品,九成五少年施用第二級毒品
二、觀察勒戒情形
◎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比率三0%,其中使用第一級毒品者、成年、再次入所者及有毒品前科者之比率明顯較高
◎觀察勒戒,平均執行時間約二十四天,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三十八天,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十八天
三、觀察勒戒成效評估
◎再犯比率增加,再犯時間提前,成效未如預期
四、觀察勒戒人之吸毒狀況及成因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二成三係與安非他命交互使用
◎觀察勒戒人多因親友引誘及好奇而吸毒,少年則多因好奇
◎親友吸毒以朋友及手足居多
五、問題探討
◎毒品新制增加看守所業務繁複
◎毒品防制措施尚未落實
◎戒治分所受戒治人,未按時解送,延後接受強制戒治
◎毒品新制,增加案件種類
◎對於再犯者無加重刑罰未發揮刑罰嚇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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