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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爭議 司法院澄清
2011/10/10 22:04:06瀏覽64|回應0|推薦0
日前由司法院提出的家事事件法草案,引起婦女新知以及台北市晚晴協會反彈。司法院於22日指出,若照民間團體建議,執行上有許多困難。

日前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發起反對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連署活動。婦團指出,依草案,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為同一人,調解制度將形同虛設。

司法院則表示,根據草案規定,審判法官無論是否為原調解程序法官,依法均不得參考及斟酌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做的陳述或讓步資料,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不會有影響。

另外,由於目前各法院法官人數不同,要貫徹不同法官擔任調解與審判,有相當困難。

針對婦團質疑家事法庭不公開,有逃避人民監督責任嫌疑,司法院指出,草案為了保護家事事件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尤其事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設計了以不公開為家事事件的審理原則。

但草案可設計當事人有合意聲請後准許公開,以及法院准為旁聽等制度,如此可兼顧參與程序的相關人員利益。

針對婦團質疑家事事件法無法一次性或統合處理多種紛爭,例如由離婚官司引發的監護權、財產等多種問題。

司法院回應,家事事件以原因事實為合併審理的範圍,如果訴訟資料及證據間具有關連,可便利當事人準備,並方便家事法庭統合性使用,如此可達到儘速終結家事紛爭的目的。

司法院指出,婦女團體如果認為第三人與家庭成員間的爭執也需由家事法庭合併審理,無異要求家事法庭的法官,必須另在家事事件外,再處理其他人與家庭成員間的民事事件。

如此勢必會延緩家事事件的審理速度,對於家事事件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未必有利。

另外,在現行實務中,如果依性質被列為民事事件,但同時與當事人間家事紛爭有原因事實相同的關係。

例如已經給付的扶養費紛爭等,司法院也會在訂定相關子法時,列為可合併審理的家事事件。

針對婦團指出,法院判決後無法確保判決結果履行,以致於不少婦女「拿不到錢,看不到孩子」的現況依舊無解部分。

司法院表示,這類問題是因債務人基於心結而不願履行,並非沒有能力履行。

草案訂定第187條以下履行勸告相關規定,讓法院能在裁判終結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可以利用或連結法院及外部的人力、資源,使用適當的勸告措施。

協助債務人理解履行的必要性及對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性,進而促使自動履行,達成債權人、債務人及子女三贏的局面,並利雙方日後能夠「不為家人,也是朋友」。

如果債務人如經勸告仍不自動履行,債權人仍可依強制執行法進行強制執行。

台灣立報2011.9.22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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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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