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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21:22:56瀏覽116|回應0|推薦0 | |
司法院院會在100年8月24日審議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未來如獲立法院通過,這將是一部著重保障婦幼權益及專業、統合處理家事紛爭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家事事件審理終結後,新法制定了履行確保及執行新制,在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可以聲請法院採行評估、促成會談、親職教育等措施。 並可視個案需要結合各項社會資源,協助當事人調整對立或負面情緒,重建和諧關係後,依照原裁判的內容自動履行。 另外就交付子女及會面交往事件之強制執行,常常因為涉及家族間親情倫常關係及複雜之情感糾葛、子女意願、身心健康、安全等因素, 新法規定可以準用履行勸告章中勸告措施、採取間接強制方法,或者是進行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等規定,以提示注意並可順利妥適執行。 案例一 訴離問題一手包 阿雄與阿娟這一對怨偶要離婚了,可是涉及的離婚訴訟、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的酌定、子女扶養費的請求,以往分屬不同事件,分由不同法官審理。 但依據家事事件法卻可由同一位法官審理,當事人不用不斷進出法院訴說相同的家事事務,可以避免疲於奔波及節省勞費。 法院合併審理時,可以請家事調查官協助法院調查家事紛爭所生之各項原因事實。 審理程序中,需要未成年子女出庭陳述意見、表達意願或目睹兒童出庭作證時,法院也可以通知社工人員陪同出庭,安撫情緒。 而如果未成年子女於法院審理期間,有就學需要註冊費、生活費,就醫需要醫藥費,新法也設計暫時處分制度,允許當事人聲請法院核發命他方配偶先給付一定金額的命令支付相關費用。 案例二 老榮民要離婚… 王伯伯是70多歲的退伍榮民,年紀大了,略有老人癡呆現象,省吃儉用存了一大筆錢。 近日卻向法院訴請要跟王媽媽離婚,想跟一位鄰居都很陌生的年輕女子阿梅結婚,令人疑竇大生,不知其中有何隱情。 依新法,此時法院可以為王伯伯選任一位程序監護人,為他分析法律上利害關係,並可代表王伯伯為程序行為,保護他的利益。 聯合晚報201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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