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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不公開 民團強烈批評
2011/10/10 19:32:21瀏覽88|回應0|推薦1
司法院通過的家事事件法草案中明定,審理過程不公開,卻遭婦女新知、晚晴等婦女團體批評:如此一來,家事案件將無法接受人民監督。

司改會執行委員黃國昌更表示,公開審理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草案第8條明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司法院並表示,如此規定是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規定:兒童在任何訴訟階段,其隱私權應受完全尊重。

司法院認為,法官法中已有詳盡規範監督法官機制,因此家事法庭不需要透過公開審理接受人民監督。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黃國昌指出,司法院不是扭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就是對公約條文欠缺最基本的認識。

黃國昌說,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之第44/25號議案所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其第40條規範目的在於保護被指控犯法的兒童人權,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明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最低年齡,且應就公平迅速之司法程序或其他處理方式給予兒童最低限度的保障。

也就是說,該條款的規範對象,是針對被指稱或控訴觸犯刑法的兒童,並不是任何涉及兒童的訴訟程序,更不是讓所有涉及兒童的司法程序都採取不公開審理。

黃國昌指出,司法院在家事事件法中,不但無視整體公約規範內容,更以斷章取義方式符合自我需要,令人難以想像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居然有這樣的離譜行徑。

黃國昌表示,司法院草案第8條規範內容粗糙,不僅完全無法平衡兼顧隱私權保護與公開審理原則,更充分顯露便宜行事的草率心態。

家事事件法草案面臨民間團體如此強烈的批判與質疑,令人毫不感到意外。

台灣立報2011.10.10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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