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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草案
2011/10/10 21:52:45瀏覽143|回應0|推薦0
【家事事件法草案民間「X」翻?】

那天看到自由時報一則新聞標題「家事事件法草案民間譙翻」,真令人感慨,「譙」這樣的字眼竟然成為新聞標題,難道沒有其他比較適合的字眼。

筆者相信應該是有更適合的文字,難道謝文華、項程鎮這兩位記者腦筋裏無法有其他的字嗎?當然不是,這是觀念問題,是社會上對文字的運用已失去「信達雅」的主流標準。

像這樣的事有辦法以法律規範嗎?為什麼筆者在這篇文章的第一段,要著墨於兩位記者的觀念問題呢?

家事事件法草案,理論上應該是程序法的法案,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且既然只是「家事」,非關政治經濟之重大和敏感議題,應該不是複雜的法案。

為何會弄到「民間譙翻」,好像「家事事件法草案」將為禍甚烈的模樣。

筆者沒看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不知其是否真的對家事事件的處理弊多於利。只能從網路上蒐尋相關資料,試圖了解發生什麼大事。

【10年前】

據民國90年9月26日自由電子報的報導,司法院9月25日下午宣布「家事事件法草案」日前出爐,草案共分六編、兩百餘條,對解決家庭紛爭、重建親子和諧關係將極有助益。

除能有效健全家庭結構、增進社會和國家安定外,最引人矚目之處,一改目前法院「消極」審理案件的「低調」作法,將法院權限擴大。

強調基於公益原則,法院可對違反「醫學檢驗命令」、「履行命令」和「到庭義務」等規定的當事人或關係人予以處罰。

一、強迫DNA檢驗:審理「確認親子關係案件」時,為確認生父關係,原則上得強迫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或DNA檢驗,相關人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鑑定,否則法院可判其敗訴。

二、程序不公開原則:未來家事法庭審判程序,將推翻一般法院的「公開審理原則」,改採「程序不公開原則」,以保障當事人和關係人隱私,以期改進目前家事法庭程序進行中,相關當事人為避免「家醜外揚」、不讓旁聽民眾藉機窺探,而拒絕詳述案情,從而影響案件審理的情形。

三、律師代行「程序監護權」:增訂「未成年人程序監護人制度」,如有未成年人子女和法定代理人彼此利益明顯衝突等情形,法院得視情況擇優選定律師代行「程序監護權」,以保障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10年後】

「家事事件法草案」10年前已經出爐,為什麼到現在才函送立法院審議呢?

司法院的新聞稿並沒有說明此間曲折,只表示「從89年起進行第一階段的草擬工作,開會215次,建構了家事事件法的基礎並草擬百餘條初稿條文,完成其中99條條文之討論。

100年2月14日起由研究制定委員會在原委員會奠定的良好基礎下進行第二階段的工作,經由密集開會積極討論,完成草案條文共計191個條文。」

有關條文數目,新聞稿的敘述與90年自由時報的報導略有出入,不過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蘊釀10年的草案,民間的看法是什麼?

又重延宕10年才函送立法院婦女新知、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批判司法院版的家事事件法草案,站在「審判本位」,而非以為民服務角度立法,缺乏整合性、前瞻性,如同粗糙「拼裝車」。

批評重點包括:

一、性別意識:司法院不願將法官、家事調解委員等遴選須具備「性別意識」納入法條,只願列在司法人員選任辦法中,相當矛盾。

二、合併處理:家事案件應合併處理,有夫妻打離婚、子女監護權、財產糾紛等訴訟多達十幾件,耗時費錢,還得分跑家事、普通法院出庭,院版草案卻只限「同一原因事實」事件才能併審,無法解決儘速終結家事紛爭的目的。

三、家事服務中心:司法院應合警政、社政、就業、醫療等業務,提供單一服務窗口,草案卻只設家事調查官。而且婦團指出,家事調查官由法官指派,當事人不能向法官聲請指派,是欺騙民眾。

四、社工指派:法院版僅規定在法院認為有必要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社工,弱勢者權益無法保障。

五、調解與審判法官同人:民間也要求同案的審判法官與原調解法官不得為同一人,司法院卻認為這不會有影響,但查詢法學檢索資料庫發現至少18件民事判決,法官有以當事人在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作為裁判基礎,大多為家事案件,確有影響。

六、閉庭審理規避公眾監督:家事事件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原則,侵蝕憲政基礎,難道所有訴訟都可閉庭審理、規避公眾監督?

七、其他缺失:親子鑑定是否該強制採取DNA,草案未詳述解決方法;未成年子女扶養債權、父母離婚的子女照顧權等,草案都沒提到;法院並沒有主動安排通譯人員在場協助新移民翻譯,新移民因而無法順利陳述自己的意見,也無法聽懂對方的回應;程序費用由當事人負擔,違背家事事件法公益性原則,不合理的間接限制當事人的程序權。


【時代在變】

台灣社會時時在變,價值多元,再怎麼先進周密的法律也比不及規範人心的變化,各種心機詭詐花招。

只是一個程序法,為何慎謀遠慮長達10年,無法順利完成立法程序,除非「家事事件法草案」沒有立法實益和必要,否則顯然涉及的價值觀和觀念才是讓法案無法出爐的主因。

訴訟程序的進行,可以用法律予以規範,但法官心證的形成,卻是相當「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家事事件法的程序規範,當然涉及程序正義能否確保,也希望透過程序正義的確保達到維護實質正義的目的。

不過筆者對此信心極為薄弱,因為訴訟程序涉及的正是雙方律師掌控或操弄訴訟程序能力的高下,而最終的判決也繫於法官的心證,也就隱藏在法官內心深處的價值觀與觀念。

家事事件法的規範當然重要,但訴訟過程中涉及的價值觀和是非公理的交戰,才是真正應該受到重視的指標。

【結語】

日本有一部很有名的漫畫「家栽之人」,描述家庭裁判所判事桑田義雄的故事。桑田義雄在處理家事案件時的態度與觀念,使不少經手的案件,順利得到比較好的結果。

他的做法不是只就攤在面前的書面資料,死板地透過法律條文的適用,做出判決,而是用心了解事件形成的原因,觀察當事人的態度,運用巧妙的比喻,來協助當事人。

桑田義雄在一對剛離婚一年的夫妻爭取孩子監護權的事件中,與當事人有如下的對白:

桑田先生問小孩的父親:「聽說你栽種了很多聖誕紅?」(桑田經由實習調查官山本博的調查報告,知道這位丈夫喜歡植物,並種了不少聖誕紅。)

松本:「咦?」(松本一定疑惑,這和我的事件有什麼關係?)
桑田:「很不簡單!」

孩子的父親答「沒什麼啦!」

桑田說:「我想你應該了解,培育聖誕紅,是需要每天花時間來照顧他們的!我是判事,我的工作就是聽當事者說明,來做某種結論。

但,我的結論並不表示某一方獲勝,或者某一方輸了。孩子的幸福並不是可以爭出來的。對於孩子來說,是母親好呢?還是父親?孩子有時需要的是母親,有時是父親。

不是這樣的嗎?對這小孩,最好的是讓他擁有雙親,我希望從這一觀點來考慮。如果我寫的判決書可以使這小孩幸福,我就做決定…」

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除了批判司法體系外,不妨進而推動價值和觀念的改造運動。

或許透過價值和觀念的改造,很多原來受到批判的現象就會慢慢減少,不必個案、逐案地耗費巨大心力,又不見得能得到可接受的結果。

這樣的家事事件處理方式,當然不是法律所能規定,也不是每一個司法人員都能具備的特質。

筆者想要說的是,價值和觀念才是影響社會事件的主因,司法訴訟的進行,不能忽略這些因素,尤其家事事件更是如此。

聯合新聞網部落格2011.10.9
http://blog.udn.com/Horace2007/5721443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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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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