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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1 20:17:33瀏覽156|回應0|推薦1 | |
司法院司法改革策進會昨日通過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在《中國時報》看到的反對意見批評其為「專制專斷的司法政策形成」、「根本無法監督法官,遑論建立司法給人民的信任感」。
其實這未嘗不可看成是長期以來人民不信任司法下的某種慣性反射動作。 去年以來,由網路發起的白玫瑰運動,連署「開除恐龍法官」,展現了可觀的「人民力量與心聲」,創設了恐龍法官一詞,同時不可諱言地也為我國一向理盲的社會加油添薪。 如果仔細觀察其近來的訴求,例如將更生人化學去勢、終生保護管束以及社區公告等制度,以及立法委員競相提出的加碼版性侵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內容,稍有人權法制觀念的人都會頭皮發麻。 此種激情民粹產物能禁得起人權保障、人性尊嚴、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家基本原則的檢驗嗎?關心人權保障的民間司改會為何不挺身而出,為其念茲在茲的人民進行一場法治的機會教育? 並告訴政治人物應該如何不媚俗?不是才提醒我們專業法律恐龍的必要嗎? 「在西方,人民普遍相信司法是最後的一道防線,因為在各個關鍵時代,都不斷有『恐龍』法官無懼於政治或群眾之壓力,勇於作出捍衛人權之判決。」 (引自王兆鵬教授大作《司法政策媚俗化司法最大危機》)我相信專業的法律恐龍會為我們守住最後一道防線,而不致讓上述內容的性侵害防制法通過。 人民參與審判真的該享有表決權嗎?我們的公民社會成熟了嗎?我們彼此間的信賴達到了可以相信路人為我裁判的地步嗎? 國人一般的人權與人道觀念夠進步嗎?在國人普遍對犯罪人採取敵視、殺人者死的應報觀念下 (我們對於貓狗寵物的愛心與我們對於受刑人諸多不人道處境的漠不關心,形成何等強烈對比),他們願意盡心盡力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嗎? 在連自己公寓大廈一年一度的管理委員會都不願出席的情況下,我們的百姓真的願意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靜下心來為他人寫判決嗎? 在反省過去二十五年三度推動參審失敗的原因之後(憲法第八一條的法官定義是搬不走的大石頭),就成為只是「八個月的決策」? 為我國國情量身打造的觀審制,與「超英趕美跨日」何干?還是我們已成為重度比較法學研究的受害者而不自知?只會比較來比較去,而不相信我們有自己創造的能力? 問題的癥結在於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什麼?是要在個案審判上監督法官?如果是,則只要人民法官在個案審判上的人數低於專業法官,就不能達到此項目的。 英美的陪審團制根本不夠看,德國的參審制也差得遠。 只剩下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此一選項,然而其結果是裁判員百分之九十九的審判都依法官意思判決,這又達到了什麼監督法官的效果?民間司改會的主張會不會也有慣性下的盲點? 不是我主導的,就是「專制專斷」? 毋寧,司法改革是在個案審判上讓人民白玫瑰的法感與法官的法律恐龍對話,一方面使人民因為參與、了解而油然產生對司法的信任,另一方面打開法院封閉陳腐的世界。 平心而論,一個不受節制的白玫瑰,危害肯定比法律恐龍更大,而司法院此項司法改革平衡了恐龍與白玫瑰,因此值得支持。 畢竟這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不是最後終點站,先試點試辦,再總結經驗,不是比一定要移植哪一種特定的外國制度,更為審慎嗎? 在這件事的判斷上,我願意相信有四十年律師經驗與研究並參與司法改革近三十年的司法院正副院長。 不過在此建議司法院在名稱上考慮「觀審制」容易給人產生「袖手旁觀」、「作壁上觀」等錯誤或負面聯想,而考慮採用例如「佐理審判制」的用語,以名實相符。 中國時報2011.7.28劉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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