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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性侵再犯 激烈制裁?兼顧人權?
2011/08/02 11:46:35瀏覽94|回應0|推薦0
立法院未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白玫瑰號召月底重返凱道。白玫瑰版本與行政院版仍有若干差距,雙方各有所本。

首先,就「經評估為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兒童加害人」,「得建議減少二年之監督,自願參加性激素治療法」而言。

去勢畢竟為對人體的嚴重殘害,為一種酷刑,即使限定於如上嚴格要件(性侵害兒童者、經評估、自願),是否已經足以正當化管制?

這種刑罰與我國刑法體系未必合致,對我國國際形象也有貶損;性侵犯是否因有此刑罰而於犯行時更為殘暴,不無疑問。

去勢者只要性慾仍然存在或心存報復,仍有以其他方式完成性侵之可能。其次,對於「曾犯或再犯」性侵之犯罪者之宣告「終生」保護管束,也是一個爭點。

保護管束是一種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所以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

若真有必要,則也必須嚴格限定於最高危險群,也應有一定要件下之終止。

第三個爭點,為性侵犯資訊之公開。行政院版將犯刑法第二二四、二二八條之罪或再犯刑法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亦納入登記範圍,以便資料庫更為齊全,但堅持反對資訊擴大公開。

白玫瑰版也知道事涉性侵犯的再生與融入社會,而區分對成年與未成年之性侵犯,規定後者資訊應公開於警察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的公告區並建立資料庫。

必要時且公布照片,任何人經村里長級人員協助得申請查閱。兩說爭執在於,相關資訊之開放,是否導致嚴重性侵犯者之難以立足?

第四,強制治療規定,得否溯及既往?這問題行政院版與白玫瑰版並沒有太大爭議,但法界為主之一說認為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另說則認為得溯及既往。

理由為:這係保安處分,一方面保障公共安全,另方面也是對性侵者矯正身心以利融入社會,而與刑罰不同。

但藍綠立委與主要社運團體多不反對本法案之溯及既往,問題從而為,政府如何向法界進一步溝通。

至於白玫瑰版官民合組之「司法人員年度司法文書審核委員會」審核司法人員之年度起訴與判例,則不無牴觸司法權核心領域,較難採納。

整體而言,性侵犯之嚴厲管制為兒少與婦女團體乃至一般民眾所高度期待,而行政院版則有人權法治之相當堅持,雙方的差異在於對嚴厲且有再犯嫌疑之性侵犯者是否給予最激烈的制裁而已。

於面臨重要選舉的張力時期,如何經由進一步的溝通並建立細膩的案型而為最適的規定,或分階段完成立法而將共識部分先行通過,避免走調,值得關注。


聯合報2011.7.30民意論壇/黃錦堂/台大政治學系教授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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