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防恐龍法官機制有效嗎?
2011/08/02 11:53:36瀏覽175|回應0|推薦0
在白玫瑰運動再起之際,司法院也提出了兩項機制以為回應,即觀審制與妨害性自主罪的量刑系統,希望以此來防止恐龍法官與判決的產生。

惟如此的機制,果能產生抑制法官專斷的效果?依據司法院目前規畫,即將於二○一二年完成立法並試行的觀審制,乃是針對重罪案件,由五位平民選出的觀審員與三位法官組成審判庭。

觀審員不僅必須全程參與,並可以表達意見,法官若不贊同,須於裁判書中表達不採納的理由。

根據司法院的說法,在觀審制下,人民全程參與不僅是一種義務,更能與法官討論案情與表達意見,法官也有義務對人民的質疑為解釋。

這當然與消極性的旁聽不同,且藉由平民的強制參與,必會讓法官戒慎恐懼,而不至於產生恣意與專斷,審判過程將更趨公平與客觀。

惟在觀審制下,要求法官於不接受觀審員的意見時,必須於判決書中為交代,看似一種監督,實則未必。

因其意見只是參考,法官並不受其拘束,況以法官的專業,欲駁倒觀審員的意見,亦非難事。而在觀審員與法官的意見不一時,必成為當事人在上訴時爭執的重點,而徒增審理上的困擾。

因此,若專斷的心態不改,如此的說明義務,反可能凸顯法官的恣意性,而使判決更難讓人信服。

又為了配合觀審制,肯定得將法庭重新設計,也須給予觀審員補貼,如此大費周章的結果,竟只是讓其處於諮詢者的地位,其所能產生抑制法官專斷的效果,恐相當有限。

至於司法院建制的妨害性自主罪的量刑系統,乃是整理出近四年、共五千多件的性侵害判決。

而提供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在系統中,勾選出年齡、是否攜帶兇器、口交等變項,而可得知類似案件平均、最重、最輕的判刑結果,以為個案判決的參考。

確實,藉由如此的系統建制,可以提供法官一個較為客觀的量刑基準,不致使相類似案件,因法官不同而產生刑度上的天差地別。

惟此量刑指南,若要有參考性,必得先對過往的眾多個案進行分類後,再分析影響判決輕重的因素。

並篩選出哪些判決可為標準、哪些判決過於恣意而必須排除等,才足以理出一套客觀化的標準,甚至是量刑公式。

若僅是將過往個案,囫圇吞棗的湊在一起,其所能提供的參考價值,自有相當的侷限性。

而如此的量刑系統,也僅能提供犯罪手段與犯罪結果是否嚴重的基準,惟量刑所必須審酌的因素,不是只有對不法行為的應報。

還包括犯罪者的品行、智識、動機,甚至是犯行後的態度等,這些無法類型化的因素,恐無法從此量刑系統得到答案。

且刑罰不是只有應報,還有使犯罪者再社會化的目的,這絕非靠電腦即可解決。

更何況,過於強調量刑系統,可能會使法官基於一種方便性,而直接以之為標準,致忽略了個案的差異性。

亦可能在未為有罪、無罪的判斷前,即先行查詢此量刑系統,不僅紊亂了罪與刑之判斷須為分離的原則,更可能產生預斷,而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因此,司法院所為的兩套抑制法官恣意之機制,雖不能說是急就章,但要說是深思熟慮的結果,恐也太過,既缺乏對現行制度的深切檢討。

對於新制度的提出,也缺乏公開的對話與辯論,若認為舉辦幾場與民溝通的座談會,即是得到人民的支持與共識,不過又凸顯了司法的專斷性,如此的制度能產生多少實效,有待商榷。

中國時報2011.7.31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ybook679&aid=549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