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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4 01:53:56瀏覽23|回應2|推薦0 | |
2008/11/14 10:45 社工剛走後不久,外頭郵差高喊:「有掛號信!」 哇,是新的案子嗎?還是...保護令核發下來了?
掛號信是來自新竹地方法院,那就是保護令了!翻閱內容,法官果然和在法庭中所講的一樣,核發給老婆、小蘋果、小超人保護令,保護的項目為:「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在身體或精神上有不法侵害之行為。」至於我們所聲請的其他保護項目(探望時間、地點的變更),法官認為相對人只對聲請人有怨懟非對小孩不滿,故未同意核發;「處遇計畫」部分雖未核發,但若相對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有具體情事,可向法院聲請。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一年。
法官的裁決書中有幾個重點: 1. 法官非常在意對方在1/19探望小孩時,將小孩帶到新竹地檢署這件事情。 (請參閱【對方的探望】從衝撞中開始的第一次探望) 2. 8/23對方推扯老婆並用棒球棒欲打老婆這件事也是核發此保護令的重要因素。 3. 我的證詞(對方九月的探望還算正常)讓法官認為沒有核發變更探望方式保護令的必要性。
關於第3點,我真是啞口無言哪!我當時還有補充說:「因為我們有聲請保護令以及告他誣告,他才不敢亂來...」結果,法官還是覺得他可以正常的探望小孩。唉...
有了這項保護令,我們能做什麼呢? 老婆說會教小蘋果小超人如何面對對方爾後在對他們講一些非關事實的事情時的應對方式,主要重點是:希望小孩不要壓抑自己的情緒,能夠勇敢的抒發自己的想法與意見。 小孩能做到嗎? 這真的是需要勇氣!不過,這也是他們必須面對和克服的關卡,否則,就得不斷面對對方言語上的精神傷害。
對方呢?我們聲請到保護令之後,對方會有何想法呢? 我想他在等他所聲請的保護令吧...不知昨天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分院所開的庭,法官是如何看待這件保護令案子,會需要傳喚老婆到庭嗎?只能靜待法院的通知了。
啊,對了,這個保護令裁決書對方可以在收到之後十天內提出抗告! 對方一定會抗告的! 至於抗告期間保護令是否有效...?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所以,依法老婆所聲請的保護令在11/10開始生效,需法院"撤銷",保護令才失其效力。
P.S. 保護令上附上違反保護令的罰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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