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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06 04:56:45瀏覽33|回應0|推薦0 | |
儘管目前台北的天空烏煙瘴氣、一團混亂,不過,在新竹,老婆和我還是按照既定的計畫向法院一連遞出三件書狀... 民事陳報狀兩件、民事答辯狀一件。 其中針對對方所提的通常保護令,我們書寫陳報狀請假,以答辯狀陳述我們對此案的想法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而另外一見陳報狀則是針對我們所申請的保護令請求法官能儘速審理裁定。
今日(2008.11.6)我們特別到新竹地方法院的家暴中心服務窗口詢問一些事情,將我們心中的困惑得到解答,茲述如下: 1. 為什麼對方可以申請保護令? 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保護令,無論是對他人或自己都可以。所以即使對方沒有小孩監護權,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都會受理,但核發與否則在於法官。 2. 為什麼對方可以在台北申請保護令?依法不是要就被告的戶籍地、居住地或事情的發生地嗎? 在家暴的部分並沒有所謂的被告或原告,只有聲請人與相對人,所以,只要是在聲請人的戶籍地或居住地申請保護令,該地區的法院即擁有管轄權。 3. 如果對方申請的保護令被法官駁回,是否還可以繼續申請保護令呢? 只要能提出新事證,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核發。 4. 承3. 若對方不斷提保護令,我們是否一定要出庭? 如果真的無法出庭,可向法院請假並提出答辯狀向法官陳述對此案的想法,法官會視情況決定是否還需傳喚相對人出庭。
按詢問結果,我們目前所做的法律動作都是正確的!以後若有新的民事案件,我們大概都會以這種方式先行處理,畢竟我們可沒有像對方有那麼多空閒時間去出庭,尤其又是一些沒意義沒營養、不斷重複的案件...只可惜,他這樣的告,竟然還不算「濫告」!看來他的火侯還不夠,需要再加把勁才能達到濫告的境界。
與老婆處理好我們所能做的法律動作之後,心中忽然一片寧靜、祥和,昨日剛收到一連串法院通知單的混亂心情早已煙消雲散了。
P.S. 關於向法院請假一事 在民事訴訟部分,只要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請假程序,就可以不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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