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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6 02:22:08瀏覽23|回應4|推薦0 | |
內湖,我們又來了!不過,這回是到內湖簡易庭出庭! 今天台北內湖的天空,飄著濛濛細雨,彷彿反應著我們的心情... 一件無意義的官司,可預期的開庭狀況,不得不去的無奈。
「WORLD PRACE!」 訴訟是和平的手段嗎?文明人解決糾紛的方法嗎? PEACE!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10:10
這是我們這星期第一個要出庭的案子,案子本身的主要內容是針對社工(可參閱「不知所云的辯論庭 」與「莫名其妙的開庭通知書 」),老婆的部分只是被對方硬扯進來的。由於有涉及公務員的部分,所以,法院方面似乎以按部就班的方式審理案件。今天的開庭重點如下:
一. 審理法官更動。這名法官感覺比較幹練! 二. 法官要求對方說明要被告書寫道歉信的內容、刊登哪一份報紙、報紙的哪一個版面、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等,但對方一問三不知,讓法官很火!法官說:「這些要求,法院都早已發公文給原告,怎麼原告都沒處理呢?若原告一再藐視法院所要求的事項,這案子就會被駁回!請原告在14天內補正資料。」 三. 法官對原告(對方)重申民法第186條的法律規定: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 法官提醒對方:「必須窮盡其他救濟方式後,才能告公務員!不能隨便亂提告。」 四. 法官要求社工委任的律師:「針對被告是否有侵權部分提出抗辯狀。」 五. 法官問對方:「為什麼告被告這多的案子?」對方回答:「因為她不遵守法律規定!」 六. 法官宣布下次開庭時間:2008/12/19 10:30
感想: 浪費時間! 對方似乎對自己提告的內容都搞不清楚,真不懂法官為什麼一再給他機會補正資料?為什麼不直接當庭駁回他的提告? 12/19又要到內湖出庭!如果又是像此回這樣完全沒進度,那豈不是浪費我們的時間和金錢嗎? 我們在開庭前曾詢問一下社工委任的律師可否請假...律師說:「可以視狀況請假,但辯論庭最好要來!」「請假要通知書記官並寫請假書狀給法院。」 在開完庭之後,老婆很機伶的立即在內湖簡易庭寫了請假書狀,並當場將狀子遞交給法院。意思就是說:「十二月,我們不陪對方玩了!等他搞清楚狀況、資料準備齊全後再說吧!」
我們順利在中午十二點以前回到新竹,讓老婆省下兩個小時的請假時數,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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