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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03 03:57:14瀏覽26|回應6|推薦0 | |
2008/11/03 14:30 ~ 15:00 這次的詢問庭在心情上頗為輕鬆,因為『檢察事務官』說:「不用帶任何資料過來,我只要問一些話而已。」再者,對方沒來,讓我們更鬆了一口氣。
此回的詢問重點為: 1. 檢察事務官對於這件誣告之訴成案與否仍給了我們一些...想像空間!她說:「有機會,尤其是針對偽造文書與毀謗部分。」 2. 事務官詢問老婆:「為何要提誣告?」老婆回答:「不想讓對方持續的濫告下去!」 3. 針對對方沒出庭一事,事務官表示:「也許對方變更住處沒收到,但如果屢傳不到的話,就會對他拘提!這樣就很難看了。」 至於其他瑣碎的詢問內容,在此我就不再贅述了。
針對老婆的詢問庭,檢察事務官很肯定的表示:「這是最後一次了!」
﹝註﹞ 何謂「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的職責,即是襄助檢察官行使職權。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偵辦業務繁忙,或檢察官所辦案件複雜,可儘速於偵察時輔助檢察官的專業人員,換言之,即是檢察官的「助理」。 檢察官的「分身條款」法源,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的規定,經由主管機關考試錄用後,各地檢署得增設檢察事務官,視檢察官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經由檢察官指派,代為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所規定的: 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這是我今天所學習到的法律常識,與各位分享! 難怪新竹地檢署第二辦公室的「檢察官」這麼親和、客氣,還會親自開關門迎送詢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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