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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10 09:56:17瀏覽23|回應6|推薦0 | |
2009/01/10 週末收到一封法院裁定書,裁定書內的內容讓我充滿著疑惑... 對方針對士林地方法院於96/08/31監護權改定的二審裁定進行「再抗告」! 雖然,合議庭於97/12/30所做的裁定為:「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但,仍讓我心生疑懼...「為什麼事隔將近一年的時間,對方還可以針對當初監護權二審的裁定進行再抗告呢?」
我翻了一下當初二審的裁定內容,最後寫道:「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照理說,對方應該不能再針對二審裁定進行再抗告,但,為什麼結果卻不是這樣呢?我很困惑... 如果對方在7日內,找到肯為他辯護的律師而且還免錢的? 如果三審審理的結果是抗告成立,並發回更審? 那是不是小孩的監護權還會有變數呢?
突然我覺得對方真的很厲害、也很恐怖!竟然還能對已有「確定證明書」的案子進行再抗告!而且,法院還受理,有受理代表還有機會...難怪對方在探望小孩時,曾數度對他們說:「如果監護權回到爸爸這邊,你們會跟我回台北住嗎?」一直以為他想利用所聲請的保護令來達成目的,哪知,竟還有這招?令我有些不安!心想:「事事真的沒有所謂的絕對性!」原以為已結束、不可能再翻案的案子,沒想到仍潛伏翻盤危機,雖然機會很小很小,但總是令人不舒服。對方根本在玩兩手策略,而我們則近乎以姑息態度對待他,試問:「有誰會在雙方仍有官司訴訟底下給對方探望小孩的?」我不懂對方到底是以什麼心態向法院做「再抗告」的?是真的想跟小孩住嗎?是真的為小孩著想嗎?還是只是心有不甘而已?
七日? 七日之後,監護權改定之訴會到此結束呢?還是進入再抗告的實質法院程序? 能在七日之後見分曉嗎? 我覺得我們好像不會知道最終結果,因為這份裁定書上寫道:「對方只要沒有在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的委任狀,再抗告就駁回。」也就是說只要是駁回,就不會再有公文書了。 希望,不要再有後續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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