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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05 04:52:43瀏覽20|回應0|推薦0 | |
2009/2/5 這兩天還真熱鬧,連續兩天收到法院的公文書。 今天這封是自己可預期的裁定書,關於對方在新竹聲請保護令的裁定!法官的判決當然是... 聲請駁回! 這個判決是可預期,畢竟在法院裡講求的是證據,尤其是在聲請保護令方面,更是如此!自己覺得如何、認為怎樣,並不足以成為證據,一定要有事證、人證、物證,最重要的則是法官認為需不需要核發保護令的心證。
我對這個裁定書比較有興趣的是對方聲請保護令的理由,略述如下: 1.對方認為相對人(我方)在社工訪視時,故意毀謗他。 2.指控相對人(我方)在探望過程中,有四五次拿著監護權改定的裁定書內容對他做出不實的指控,誤導警察。 3.對方認為我方「明知」監護權改定的裁定書無效,還拿該裁定書去向戶政機關申請小孩監護權改定登記,剝奪他對子女的監護權,妨害他對子女的親權行使。 上述相對人(我方)對聲請人(對方)實施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依其暴力行為之密集性及連續性,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核發保護令。
看了對方聲請保護令的理由,我只能說:「他真厲害!惡人先告狀還不打緊,顛倒是非的功力可是一流啊!」還有就是「這和保護令有何關聯?怎麼把過去自己告的案子全部擠在這邊來呢?」好在法院講求證據,即便一開始法官似乎對他有所同情,但,事實、證據決定一切,讓這件保護令聲請案,以駁回作為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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