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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3 10:10:17瀏覽23|回應2|推薦0 | |
2009/3/13 (五)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針對對方對於96年8月31日二審監護權改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一案做出裁定: 再抗告駁回!
主要理由: 二審裁定的再抗告需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非訟代理人。法院於97/12/30裁定再抗告人(對方)應於7日內補正,並於98/1/23寄存送達於再抗告人。但對方未補正,故再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感想: 沒感想。靜觀其變,等待3/17高等法院民事二審的出庭狀況...不曉得對方會不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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