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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2 11:05:17瀏覽26|回應2|推薦0 | |
2009/4/22 09:30 老婆昨天接到檢察事務官電話,約定今天上午9:30至地檢署接受約詢,詢問的案件內容,請參閱「傳票又來啦!2009.2.26」。問話時間只有20分鐘,主要內容為釐清去年十月老婆為什麼拿著監護權裁定書對北門派出所警員說:「對方有精神方面的問題...」致對方告老婆毀謗名譽...云云。 這已經是老掉牙的訴訟了,我不想再贅述。
反倒想提提我們告對方誣告的進展... ( 請先參閱2008.11.3的「誣告之訴第二次詢問庭」) 雖然是不同檢察事務官,不過,老婆還是趁著本次詢問庭機會問了一下事務官:「誣告案子的進度為何?」這名事務官給了老婆審理的事務官電話,於是老婆在詢問結束後立即撥電話過去,得到的回覆為: 「有不斷通知對方要出庭接受詢問,對方始終未至地檢署接受應訊。近日,再通知對方,並告知他:『如果再不來地檢署接受詢問,將被拘提,若拘提不到便通緝...』對方才同意在五月接受詢問。」
事務官對對方還真仁慈,給了這麼多機會和寬限機會,五個月,真久!我們所提的誣告之訴應該也算是小案子,有需要拖嗎?一下子就能結案,如果對方屢傳不到立即拘提就可以解決啊?即便要給對方寬限時間,五個月也太長了吧!唉~算了!決定權不在我們,就看五月對方是否真會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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