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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16 05:14:10瀏覽32|回應7|推薦0 | |
2010/6/16 (三) 中午 今天是端午佳節,我們收到來自對方的「賀禮」:「新」的訴訟! 說新,其實也不新。對方針對95年度的監護權改定事件,聲請確認是否為有效行為。若為無效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 他的理由不外乎為「證據與事事不符」、「未經求證」、「管轄權之異議」以及「法官引用錯誤之法律條文」。而他會這麼訴求,主要是引用:民法第113條,無效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行為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對方認為老婆明知而故意作為,應予撤銷原裁定。 這不是對方第一次提出,他曾在去年向士林地院提出相同訴訟(請參閱:監護權再抗告駁回),結果直接被法院駁回。今年則是在昨天(2010.6.15)向新竹地院重提此訴訟,其結果會如何呢? 說真的,結果顯而易見,但我們在意的是:「需不需要出庭?」答案若為肯定,那我們又要陪他在法院虛擲光陰了。希望不要啊!
2010/8/31 (二) 更新 結果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定:駁回聲請。 這大概是對方能走的法律途徑最後一步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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