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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7 01:24:46瀏覽26|回應2|推薦0 | |
2009/11/7(六) 中午 中午剛下班的老婆一進門就對我說:「又有傳票...」 我心想:「對方是不是因為我們所申請的延長保護令被法院駁回,心情大好,於是又向地檢署對我們提告?」不過,當我仔細看了一下這張以「限時專送」方式郵寄過來的傳票時,發現我們並不是「被告」而是「證人」!ㄟ~這就怪了,意思是說:「這件案子跟我們沒什麼關係嗎?」以下是這張傳票的概略內容:
案號:X股 98年度偵字第XXXX號 家庭暴力防治 案件 應到日期:98年11月11日下午3時0分 應到處所: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偵查室/詢問室
推測: 有兩種可能,一為與對方相關的案子,另一為他人的案件。後者機會不大!那麼如果是與對方有關的話,是不是對方在他們家又搞出什麼風波來?可是,又有個疑問:「若是在台北發生的,理當老婆要去應訊的地方是北檢或士檢而非竹檢啊?」該不會是檢察官給證人方便,讓證人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接受詢問?誰知道啊!所以又有兩種可能:「一是對方在台北被提告,另一為在新竹。」 家庭暴力防治案件 大概可以推測出對方犯了什麼案子...不過,最終答案還是得在11/11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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