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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30 02:55:44瀏覽21|回應0|推薦0 | |
9/26(六) 下午四點探望結束所發生的事情(詳情請參閱:【對方的探望】探望之後的半小時),對方被警方移送之後的結果究竟如何?我們很關心,卻不敢直接問警察,不過,警察倒是在我們申請延長保護令的過程中對我們說:「檢方會寄一份裁定書給你們,你們可以此做為證明文件。」
2009/9/30 (三) 10:45
我們收到新竹地檢署的一份「命令」文件,文件全名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命令」
主要內容如下─ 【應遵守之條件】 被告因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詢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具保」,新台幣「壹萬元」。並命被告須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上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 【命令事實】 一、犯罪時間:98.9.26 下午4時10分 二、被害人姓名:***、***、*** 三、被害人與被告之關係:前夫妻、子、女 四、犯罪事實:詳卷 【命令時間】 98年9月26日21時32分 【命令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 【備註】 一、被告自收到命令後,因違反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二、.....
一萬元的代價,不曉得當天晚上對方是否就向檢方付上這筆金額?他是否因此得到教訓? 一切且看下回探望時間便知分曉!而我相信:「這不會是最後一次。」所以,我們希望目前所進行的延長保護令的法律程序能趕快有個結果,並希望法官能核准,如此才能應付對方可能會有的非理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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