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11/02 10:15:03瀏覽27|回應0|推薦0 | |
2009/11/2 (一) 上午 申請延長保護令的裁定書終於寄來的,法官的裁定結果卻令我們相當訝異:「聲請駁回!」 這... 理由是從第一次發生衝突到最近一次的跟蹤行為間隔了十個月,且跟蹤並未造成聲請人及其小孩受到精神暴力之威脅...云云。最後法官「好心的」寫個但書:「相對人日後如有危害聲請人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之行為時,仍得以新發生之事證向本院聲請保護令。」 結論是: 保護令果然無法帶給身心受到威脅之人保障。竟然要真的發生事情或者是「案件」時,才肯核發!? 無言 求人不如求己。這回對方一定樂開懷,不知十一月的探望他會以何種表情、情緒前來?算了!要是又搞出一些名堂來,我們也不會客氣的!只要有受到威脅,就提告!就這麼簡單。
【相關文章】
|
|
| ( 不分類|不分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