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是那年中秋節過後一天的下午,遠房親戚余翔(愚想)大哥到父親事務所説要辦理【喪續】(意指辦理繼承登記的關於他《後叔》虎米的離世),我看過他身分證背後就對他説,大哥,阿你就沒名,要怎麼辦,余翔大哥很失望也頗衝動的大聲説【幹!無彩我穿麻衫在大埕裡翻滾了好幾圈。】
俗話說的【繼子女】(註1),其與被繼承人間是屬於姻親關係(即血親之配偶)在法律上無法符應繼承權取得的相關規定,除非經過被繼承人的收養程序,否則縱然如余翔大哥般的是那麼的辛苦,是那麼的真誠的,並也披麻戴孝的在大埕裏翻滾了好幾個圈,結果仍然會令人扼腕。
據媒體報導關於已故知名作家瓊瑤身後留有龐大遺產,有一個與前夫所生的兒子,這是法定繼承人無誤(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媳婦則沒有(瓊瑤的媳婦與瓊瑤是姻親關係無法取得繼承權,惟有可能於日後再次繼承時由瓊瑤的兒子補償給她),而媒體提及的另外兩個【繼子女】或會如先前提及的我遠親大哥余翔般的令人失望,也説不定,如果瓊瑤生前沒有辦理好收養的法律程序。(註2)
如果瓊瑤於當年再婚之際而心情極佳,或為了其他圓滿家庭的理由而收養了兩位繼子女,那麼瓊瑤的法定繼承人就有三個人,三人平分名作家瓊瑤身後如媒體所説的龐大遺產。
如果當時瓊瑤確有收養繼子女,後來大家相處並不愉快,卻又礙於顏面而沒有終止收養關係,於無可奈何的情境下暗中預立遺囑全部留給他唯一的親生兒子,那麼會受到關於繼承特留分該法律明文所拘束(註3)。
同上段情境,瓊瑤生前如果不用【預立遺囑】而採用【死因贈與】方式辦理日後遺產的問題,可能有一半的機會能夠成功突破目前法律規定關於【特留分】的拘束於特留分未廢止之前。(註4)
註1:繼親(子女)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B9%BC%E8%A6%AA
註2:【收養】是將別人的孩子(沒有血統關係)透過法律程序變成自己的孩子,【認領】是將自己的孩子(有血統關係)透過法律程序使其認祖歸宗。
註3: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0064149
註4:自由意志與死因贈與
文內曾提及遠房大哥余翔來我父親代書事務所説要辦他父親(後叔)的【喪續】
為什麼老一輩的人將國語指稱【繼承】的這件事,以【喪續】的台語讀音來表示,
數十年來都不太注意,剛剛我心血來潮的想找答案,基於台灣曾受日本統治50年,
所以我以【繼承】【日文】這兩個關鍵字在網路搜尋, 得出ke/isho的日文發音。
而ke/isho的發音與台語【喪續】或【相續】的發音或有某程度相近,也説不定?
關於【死因贈與】,有篇學術論文有完整的敘述,
即吳義聰撰寫的【死因贈與之研究】(林秀雄老師指導)
值得參閱(好像沒有電子檔文,可能要到圖書館借閱)
幾點看法
1. 瓊瑤人剛走,繼子女是三人非兩位,且雙方關係極不睦,以此舉例說明並不妥當!另(…惟有可能於日後再次繼承時由瓊瑤的兒子補償給她)一行,語意不是很清楚~瓊瑤兒子要再次繼承誰?父親嗎?補償給老婆?何不現在就給?
2. 特留分制度並非我們古已有之的作法,而是從西方引進的,要溯源的話已近兩千年。隨著時空環境演變,實施細節上當然各國會有所不同,如:名稱、分配率、強制與否、有否附條件……。
3. 個人主義盛行,要求絕對的掌握自主權(暫不討論此為最佳利益嗎),這雖可理解,但是否想過昔日設計的本意較能維繫家庭(族)的穩定?時至今日社會結構雖已大不同,但是否已到大修或刪除的時候?任何法條的變動總有受益者與受害者並存,兩者的比例統計過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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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主批評指教,虛心接受,良藥苦口,獲益頗多。
首先,引用泰勒斯落井與女僕的故事作為開場白,
【主人啊,你對遙遠的星際是那麼的熟悉,
卻對腳邊的事務ㄧ無所悉!】
沒有那麼複雜啦,也沒有涉及較進階的【代位繼承】或【再轉繼承】的,
很單純的只是日常生活,是指瓊瑤兒子百年後而他的媳婦也活過ㄧ百歲,
瓊瑤的媳婦以她兒子配偶的身分成為當然繼承人,不就符應了文中所說
【間接】【補償】給她媳婦嗎?
其次,關於格主提出的第二、第三點指教,由於我沒學過統計,也不是法學專家,
僅能引用前輩的看法(即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著的民法親屬新論),
亦即本文註3連結的【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摘錄部分,敬供參閱。
【⋯按手邊文獻關於【⋯保留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1)基於道義人情之要求⋯(2)基於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3)基於家制維持之要求⋯】 惟這三個理由於當下的社會都很有問題,第一,【道義人情】部分,所謂【不近人情,違背義理】是道德問題,與法律不宜混合。第二,【近親扶養⋯】部分,民法親屬編的第五章已有相當規定,又社福制度的建制也是往昔的農業社會所無。第三,【家制維持】部分,這是很有問題的封建思想,與親屬編的第六章家都是與時代脫節的產物,引用文獻説【⋯故在現今各國法制上,對家這一親屬的身分法,設有專章而作明文規定者,僅有我國民法耳。⋯】(陳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445p)。
最後引用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的話【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爲是者,説為是,
以其認爲非者説,為非。】
與我們這裡常説的【仁智互見】或【相對主義】,頗有相通。
阿丙0.6 於 2024/12/10 08:49回覆關於文中提及的【遺囑《遺贈是屬於遺囑的ㄧ種形式》】及【死因贈與】,
慮及有些沒有機會接觸過法律的朋友可能會有些陌生,
為了幫助大家方便理解,特別上網搜尋簡易比較圖表,
希望有益於好友們的理解或學習。
遺贈與死因贈與之比較⋯
https://real-estate.get.com.tw/Columns/detail.aspx?no=912898
人間爭產戲碼多,不知何時可停播?
考驗關係是沒錯,但求心安無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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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爭產戲碼多,不知何時可停播?】
很好的問題,既押韻又深富哲理,
荀子説【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
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
追根究底是人的欲望無窮而資源又極其的有限,
因此人間爭產戲碼,要讓它停播是很難,我想。
【考驗關係是沒錯,但求心安無罪過。】
説的很好,又有押韻,敬表贊同。
人性是有如玻璃杯,不要考驗它,
很容易破碎的。
阿丙0.6 於 2024/12/09 19:54回覆謝謝阿丙0.6的解説。
這是我第一次學到有死因贈與。
我有一點不明白的是,既然這是一個契約,是否應有白紙黑字列明甲乙雙方義務與責任的條文,如同商業契約一樣?
還是西方遺產法直截了當,遵照遺囑,沒有特留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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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死因贈與】按劉春堂老師的看法定性為【特種贈與】,是附有以【死亡】這個事實為停止條件(暫停)的【贈與契約】,而契約除有特別規定外為【諾成契約】,即可以不用特定的方式,然而為了日後的舉證方便ㄧ般常以書面存證,書面是證據問題,無礙於其本質上之為【諾成契約】。
其次,死因贈與是契約,遺囑是單獨行為,兩者都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死因贈與的優點也是它的弱點,即不似遺囑般的嚴格要式(遺囑有錯就做白工),但是【死因贈與】為【贈與】的ㄧ種,雖然可以不必履行嚴格的要式,理論上甚至口頭約定都可以(是舉證問題,前已提及),惟按死因贈與本質上屬於贈與契約的【缺陷】,如果未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等等的,於贈與物未移轉前(尤其不動產)有被贈與人之繼承人撤銷的危險(民法408條)。
再次,遺囑有明文規定要受到【特留分】的拘束,【死因贈與】則見仁見智,實務上也沒有統一,這是我所以要說【ㄧ半】的原因,死因贈與個人認為不宜受到特留分的限制,而斧底抽薪的辦法是廢掉不合時宜的【特留分】制度。
最後,【還是西方遺產法⋯沒有特留分條文。】各國比較立法例我不清楚,記得有的國家有,有的沒有。
以上的回應是參閱劉春堂老師,民法債編各論(上),103年,頁213、220~222。
又本文文本內有兩篇連結,即註3及註4,是以前寫的,拉拉雜雜,概念也沒有很清楚,惟相信也有ㄧ些參考的價值,我是法律尚未入門的幼幼班,錯誤ㄧ定會有很多,還在學習,還在摸索,敬請行家惠予斧正。
民法第40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51
阿丙0.6 於 2024/12/09 17:11回覆什麼是死因贈與、其性質為何?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民法第40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06
阿丙0.6 於 2024/12/09 18:18回覆我就納悶,新聞中太多這類死後爭家產的例子,更甚者,逝者都受連累而無法入土為安的借鏡,難道瓊瑤不會想到事先做好遺產安排?
逝者已矣,生者可期。
親情再濃郁也抵不過現實社會金錢的加持,所以,無論有錢沒錢,生前最好做好遺產分配規劃,以免死後留下子女六親不認、刀刃相向的慘況。
錢若拿來做善事,必當嘉惠他人,錢若需要靠爭奪而來,則充滿爾虞我詐的人性惡劣與風險。錢是好東西,有時也真不是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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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納悶⋯做好遺產安排?】
敬表贊同,以【不簡單】三個字來形容格主。
【逝者已矣,生者可期。】真實不虛,
生生死死,死死生生,【化作春泥更護花】。
金錢乃屬身外物,親情不宜虛無,然而現實世界卻不容易做到,
就如同白居易與鳥窠禪師的對話般,
【三歲孩童都知道,八十老翁做不到。】
格主擔心的【六親不認、刀刃相向的慘況。】時常上演的。
【錢若拿來做善事,彼當嘉惠他人】如同格主大作的【赤腳老人》,
感動的!
【錢若需要靠爭奪而來,⋯有時也真不是個東西。】
錢真的不是個東西,是既能使人恨之入骨有如惡魔化身,
卻也是
如【試問世間《錢》為何物,為何直教人生死相許?】
阿丙0.6 於 2024/12/09 12:1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