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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名家瓊瑤身後財產繼承
    2024/12/09 0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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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進入主題之前,先與大家分享一則發生在民國75年的往事,那年的三月,我剛服完四年八個月的志願役,於重回公務體系的前夕暫時跟隨著父親學習土地代書的業務。

    記得是那年中秋節過後一天的下午,遠房親戚余翔(愚想)大哥到父親事務所説要辦理【喪續】(意指辦理繼承登記的關於他《後叔》虎米的離世),我看過他身分證背後就對他説,大哥,阿你就沒名,要怎麼辦,余翔大哥很失望也頗衝動的大聲説【幹!無彩我穿麻衫在大埕裡翻滾了好幾圈。】

    俗話說的【繼子女】(註1),其與被繼承人間是屬於姻親關係(即血親之配偶)在法律上無法符應繼承權取得的相關規定,除非經過被繼承人的收養程序,否則縱然如余翔大哥般的是那麼的辛苦,是那麼的真誠的,並也披麻戴孝的在大埕裏翻滾了好幾個圈,結果仍然會令人扼腕。

    據媒體報導關於已故知名作家瓊瑤身後留有龐大遺產,有一個與前夫所生的兒子,這是法定繼承人無誤(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媳婦則沒有(瓊瑤的媳婦與瓊瑤是姻親關係無法取得繼承權,惟有可能於日後再次繼承時由瓊瑤的兒子補償給她),而媒體提及的另外兩個【繼子女】或會如先前提及的我遠親大哥余翔般的令人失望,也説不定,如果瓊瑤生前沒有辦理好收養的法律程序。(註2)

    如果瓊瑤於當年再婚之際而心情極佳,或為了其他圓滿家庭的理由而收養了兩位繼子女,那麼瓊瑤的法定繼承人就有三個人,三人平分名作家瓊瑤身後如媒體所説的龐大遺產。

    如果當時瓊瑤確有收養繼子女,後來大家相處並不愉快,卻又礙於顏面而沒有終止收養關係,於無可奈何的情境下暗中預立遺囑全部留給他唯一的親生兒子,那麼會受到關於繼承特留分該法律明文所拘束(註3)。

    同上段情境,瓊瑤生前如果不用【預立遺囑】而採用【死因贈與】方式辦理日後遺產的問題,可能有一半的機會能夠成功突破目前法律規定關於【特留分】的拘束於特留分未廢止之前。(註4)

    註1:繼親(子女)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B9%BC%E8%A6%AA

    註2:【收養】是將別人的孩子(沒有血統關係)透過法律程序變成自己的孩子,【認領】是將自己的孩子(有血統關係)透過法律程序使其認祖歸宗。

    註3: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0064149

    註4:自由意志與死因贈與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137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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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樓. 阿丙0.6
    2024/12/10 16:43

    文內曾提及遠房大哥余翔來我父親代書事務所説要辦他父親(後叔)的【喪續】

    為什麼老一輩的人將國語指稱【繼承】的這件事,以【喪續】的台語讀音來表示,

    數十年來都不太注意,剛剛我心血來潮的想找答案,基於台灣曾受日本統治50年,

    所以我以【繼承】【日文】這兩個關鍵字在網路搜尋, 得出ke/isho的日文發音。

    而ke/isho的發音與台語【喪續】或【相續】的發音或有某程度相近,也説不定?

    https://mazii.net/zh-TW/search/word/jatw/%E7%B6%99%E6%89%BF

    11樓. 阿丙0.6
    2024/12/10 11:42

    關於【死因贈與】,有篇學術論文有完整的敘述,

    即吳義聰撰寫的【死因贈與之研究】(林秀雄老師指導)

    值得參閱(好像沒有電子檔文,可能要到圖書館借閱)

    https://ah.lib.nccu.edu.tw/item?item_id=98605

    10樓. MLIN
    2024/12/10 06:29
    曾處理過自己, 並多次協助他人處理

    幾點看法

    1. 瓊瑤人剛走,繼子女是三人非兩位,且雙方關係極不睦,以此舉例說明並不妥當!另(…惟有可能於日後再次繼承時由瓊瑤的兒子補償給她)一行,語意不是很清楚~瓊瑤兒子要再次繼承誰?父親嗎?補償給老婆?何不現在就給?

    2. 特留分制度並非我們古已有之的作法,是從西方引進的,要溯源的話已近兩千年。隨著時空環境演變,實施細節上當然各國會有所不同,如:名稱、分配率、強制與否、有否附條件……。

    3. 個人主義盛行,要求絕對的掌握自主權(暫不討論此為最佳利益嗎),這雖可理解,但是否想過昔日設計的本意較能維繫家庭(族)的穩定?時至今日社會結構雖已大不同,但是否已到大修或刪除的時候?任何法條的變動總有受益者與受害者並存,兩者的比例統計過了沒有?

    歡迎MLIN格主蒞臨,謝謝留言指教

    格主批評指教,虛心接受,良藥苦口,獲益頗多。

    首先,引用泰勒斯落井與女僕的故事作為開場白,

    【主人啊,你對遙遠的星際是那麼的熟悉,

    卻對腳邊的事務ㄧ無所悉!】

    沒有那麼複雜啦,也沒有涉及較進階的【代位繼承】或【再轉繼承】的,

    很單純的只是日常生活,是指瓊瑤兒子百年後而他的媳婦也活過ㄧ百歲,

    瓊瑤的媳婦以她兒子配偶的身分成為當然繼承人,不就符應了文中所說

    【間接】【補償】給她媳婦嗎?

    其次,關於格主提出的第二、第三點指教,由於我沒學過統計,也不是法學專家,

    僅能引用前輩的看法(即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著的民法親屬新論),

    亦即本文註3連結的【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摘錄部分,敬供參閱。

    【⋯按手邊文獻關於【⋯保留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1)基於道義人情之要求⋯(2)基於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3)基於家制維持之要求⋯】 惟這三個理由於當下的社會都很有問題,第一,【道義人情】部分,所謂【不近人情,違背義理】是道德問題,與法律不宜混合。第二,【近親扶養⋯】部分,民法親屬編的第五章已有相當規定,又社福制度的建制也是往昔的農業社會所無。第三,【家制維持】部分,這是很有問題的封建思想,與親屬編的第六章家都是與時代脫節的產物,引用文獻説【⋯故在現今各國法制上,對家這一親屬的身分法,設有專章而作明文規定者,僅有我國民法耳。⋯】(陳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445p)。

    最後引用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的話【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爲是者,説為是,

    以其認爲非者説,為非。】

    與我們這裡常説的【仁智互見】或【相對主義】,頗有相通。

    阿丙0.62024/12/10 08:49回覆
    9樓. 阿丙0.6
    2024/12/10 06:18

    關於文中提及的【遺囑《遺贈是屬於遺囑的ㄧ種形式》】及【死因贈與】,

    慮及有些沒有機會接觸過法律的朋友可能會有些陌生,

    為了幫助大家方便理解,特別上網搜尋簡易比較圖表,

    希望有益於好友們的理解或學習。

    遺贈與死因贈與之比較⋯

    https://real-estate.get.com.tw/Columns/detail.aspx?no=912898

    8樓. 子若
    2024/12/09 19:30

    人間爭產戲碼多,不知何時可停播?

    考驗關係是沒錯,但求心安無罪過。

    歡迎子若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人間爭產戲碼多,不知何時可停播?】

    很好的問題,既押韻又深富哲理,

    荀子説【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

    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

    追根究底是人的欲望無窮而資源又極其的有限,

    因此人間爭產戲碼,要讓它停播是很難,我想。

    【考驗關係是沒錯,但求心安無罪過。】

    説的很好,又有押韻,敬表贊同。

    人性是有如玻璃杯,不要考驗它,

    很容易破碎的。

    阿丙0.62024/12/09 19:54回覆
    7樓. 愛馬
    2024/12/09 15:54

    謝謝阿丙0.6的解説。

    這是我第一次學到有死因贈與。

    我有一點不明白的是,既然這是一個契約,是否應有白紙黑字列明甲乙雙方義務與責任的條文,如同商業契約一樣?

    還是西方遺產法直截了當,遵照遺囑,沒有特留份條文。

    歡迎愛馬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首先,【死因贈與】按劉春堂老師的看法定性為【特種贈與】,是附有以【死亡】這個事實為停止條件(暫停)的【贈與契約】,而契約除有特別規定外為【諾成契約】,即可以不用特定的方式,然而為了日後的舉證方便ㄧ般常以書面存證,書面是證據問題,無礙於其本質上之為【諾成契約】。

    其次,死因贈與是契約,遺囑是單獨行為,兩者都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死因贈與的優點也是它的弱點,即不似遺囑般的嚴格要式(遺囑有錯就做白工),但是【死因贈與】為【贈與】的ㄧ種,雖然可以不必履行嚴格的要式,理論上甚至口頭約定都可以(是舉證問題,前已提及),惟按死因贈與本質上屬於贈與契約的【缺陷】,如果未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等等的,於贈與物未移轉前(尤其不動產)有被贈與人之繼承人撤銷的危險(民法408條)。

    再次,遺囑有明文規定要受到【特留分】的拘束,【死因贈與】則見仁見智,實務上也沒有統一,這是我所以要說【ㄧ半】的原因,死因贈與個人認為不宜受到特留分的限制,而斧底抽薪的辦法是廢掉不合時宜的【特留分】制度。

    最後,【還是西方遺產法⋯沒有特留分條文。】各國比較立法例我不清楚,記得有的國家有,有的沒有。

    以上的回應是參閱劉春堂老師,民法債編各論(上),103年,頁213、220~222。

    又本文文本內有兩篇連結,即註3及註4,是以前寫的,拉拉雜雜,概念也沒有很清楚,惟相信也有ㄧ些參考的價值,我是法律尚未入門的幼幼班,錯誤ㄧ定會有很多,還在學習,還在摸索,敬請行家惠予斧正。

    民法第40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51

    阿丙0.62024/12/09 17:11回覆
    6樓. vivi 之東張西望
    2024/12/09 13:59
    了解了。謝謝。

    歡迎vivi之東張西望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不客氣的,

    敬祝平安順利。

    阿丙0.62024/12/09 14:45回覆
    5樓. 環保阿嬤金鳳姨
    2024/12/09 13:26
    午安
    祝福您:平安喜樂,好運跟著來
    環保阿嬤金鳳姨

    歡迎環保阿嬤金鳳姨蒞臨,謝謝留言祝福

    也要敬祝

    環保阿嬤金鳳姨身體康健、順心如意!

    阿丙0.62024/12/09 14:43回覆
    4樓. 紅袂
    2024/12/09 11:32

    我就納悶,新聞中太多這類死後爭家例子,更甚者,逝者都受連累而無法入土的借鏡,難道瓊瑤不會想到事先做好遺安排? 

    逝者已矣,生者可期。

    親情再濃郁也抵不過現實社會金錢的加持,所以,無論有錢沒錢,生前最好做好遺分配規劃,以免死後留下子女六親不認、刀刃相向的慘況。 

    錢若拿來做善事,必當嘉惠他人,錢若需要靠爭奪而來,則充滿爾虞我詐的人性惡劣與風險。錢是好東西,有時不是個東西。

    歡迎紅袂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我就納悶⋯做好遺產安排?】

    敬表贊同,以【不簡單】三個字來形容格主。

    【逝者已矣,生者可期。】真實不虛,

    生生死死,死死生生,【化作春泥更護花】。

    金錢乃屬身外物,親情不宜虛無,然而現實世界卻不容易做到,

    就如同白居易與鳥窠禪師的對話般,

    【三歲孩童都知道,八十老翁做不到。】

    格主擔心的【六親不認、刀刃相向的慘況。】時常上演的。

    【錢若拿來做善事,彼當嘉惠他人】如同格主大作的【赤腳老人》,

    感動的!

    【錢若需要靠爭奪而來,⋯有時也真不是個東西。】

    錢真的不是個東西,是既能使人恨之入骨有如惡魔化身,

    卻也是

    如【試問世間《錢》為何物,為何直教人生死相許?】

    阿丙0.62024/12/09 12:13回覆
    3樓. 愛唱 花雀
    2024/12/09 09:31
    了解 寫得好清楚

    歡迎愛唱格主蒞臨,謝謝留言讚美

    謝謝格主,還在學習,有您真好!

    阿丙0.62024/12/09 10:4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