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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爆料者小偷?太沈重了
2006/05/11 13:39:02瀏覽333|回應0|推薦6

前幾天有位網友把爆料者比為小偷,比喻兩者都是為了利益,爆料若不實,了不起引不起媒體注意,沒啥損失,而小偷就算被抓,罰則也不重,更何況被逮的小偷實在不多。所以,兩者有共通處。

等等,同不同意這個比喻,我們得先想想「爆料者」指的是誰?是「提供」資訊者,還是「公布」資訊者?還是「協助公布」資訊者?

「爆料者」,英文裡對應字為whistleblower,其定義為:一個機構的員工或離職員工,將不義(misconduct)之情事提供給特定人,或有權處置該不義情事的單位。不義情事指的是:違法、危害公眾利益(如貪污、詐欺、公安、人民健康等等)。特定人可能是:律師、媒體、執法單位,或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但若特定資訊法律禁止透露,或有行政命令基於國家利益而規定不得洩漏者,爆此類資訊的料,可能會構成「叛國罪」。

這麼看,爆料者應該指的是「提供」資訊者。那公布者是誰?一般而言,倘是對大眾爆料,媒介非「媒體」莫屬。若將「爆料者」、「公布者」比為同為追求利益的小偷,邏輯上實在連不起來。

如果爆料者將不法或不公義的資訊,直接提供給媒體,就像李濤獲得有關陳哲男案的料,並在TVBS公布一樣,這個爆料者若請求身份保密,也就成為所謂的「深喉嚨」。

深喉嚨經常有被報復的疑慮與恐懼,因而多半相當低姿態,甚至受到法律保護。如美國聯邦政府員工即受到「爆料保護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及「無懼法案」(No Fear Act)保護,另「軍事爆料保護法案」(The Military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即是用來保障軍人可以與國會議員溝通的權利。

舉個美國著名相關案例:「水門醜聞案」。

1972年美國民主黨位於華府水門飯店的總部辦公室遭人侵入,後有一名「深喉嚨」提供秘密資訊給「華盛頓郵報」兩名記者伍沃(Bob Woodward)及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兩位運用該份資訊,陸續在該報撰文披露尼克森政府濫用職權在民主黨總部安裝竊聽器偷取檔案等不法情事。水門醜聞案的爆發,使得尼克森總統在各方壓力下,於1974年辭職。

誰是「深喉嚨」,幾十年來一直是個謎,華盛頓郵報的這兩名記者伍沃與伯恩斯坦亦堅持生前絕不提供消息來源身份。但這個謎終在去年深喉嚨本人站出來表明而解開,他是當年聯邦調查局(FBI)的副局長費特(W. Mark Felt)。

費特站出來後引發許多討論,費特家人稱他是「美國英雄」,認為費特是基於道德與愛國心才向媒體爆料,這個說法獲得為數不少研究水門案甚深的史學家及評論人士的肯定迴響,他們認為是費特促使這些不法行為的曝光。也有人認為費特是個盡忠的FBI人,因為尼克森政府相當干涉FBI的獨立性。當然,也有人認為費特是個叛徒,持這種意見者僅為少數,且多為尼克森的死忠者。

「爆料」可以是貪彰枉法的剋星,也可以是危亂視聽的來源,媒體在獲得資訊後,應負查證之責,不應隨「協助」爆料者起舞,終為部分企圖藉由「協助爆料」,而獲得媒體注意以爭取版面與擴大知名度的人士所利用。

我想,把部分老愛「協助」亂爆料博版面者與「小偷」相比擬,倒是比較恰當。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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