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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談談慈濟
2015/02/26 23:03:29瀏覽363|回應0|推薦0

慈濟真相大白日 莊汝貴含冤斷腸時

慈濟案花蓮地方法院二月七日宣判,釋證嚴及李滿妹無罪。之後慈濟功德會立刻迫不及待的宣稱:「一灘血事件真相已經明朗,希望訴訟就此結束」。司法真是使「一灘血事件真相已經明朗」了嗎?我沒看到判決書,但從報章上轉載的判決書內容看來,除了判決釋證嚴及李滿妹無罪的「真相已經明朗」了之外,對於「一灘血事件」本身的真相卻完全看不到任何「明朗」。

稍知法律的人都知道,一、二審法院是事實審法院。因此,一、二審法院必須在一切事實真相都釐清之後才能對案件作出判決,但從報章轉載的判決書內容看來,花蓮地院的法官李世華卻是在事實真相尚未釐清之際即匆匆作出判決,這種判決豈能謂「真相已經明朗」?

刑法第三百十條明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這條罪責的構成要件之一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因此,當年「一灘血」事件是否真有其事,就成了本件誹謗案是否能成立的主要關鍵。

據報載,花蓮地院法官李世華指出「證人陳文謙當年抬到鳳林莊診所的陳秋吟,應非李滿妹所見,在該診所留下『一灘血』的原住民產婦」,那麼李滿妹所見的「一灘血」必然應該是另有其人,這個人是誰?李滿妹說不出是誰?釋證嚴也說不出是誰?法官李世華更沒查清楚到底這個人存不存在?這算什麼「真相已經明朗」?

如果連「一灘血」的主角存不存在都沒弄清楚,那麼「一灘血」,「八千元保證金」這些故事情節如何能証實為真實?花蓮地院事實審的法官李世華在這些「事實」都沒查清楚的情況下就斷然以「但也不能以此認定,釋證嚴未見聞一灘血」的理由判決被告們無罪,這種判決只會引起社會大眾對司法的質疑,絕沒有使「真相已經明朗」的效果。

新新聞與呂副總統的誹謗官司,前總統夫人李曾文惠與前立委謝啟大、馮滬祥的誹謗官司,皆因被告們提不出其散佈於眾的文字或言語有「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的證據,而遭到敗訴的判決,但為什麼釋證嚴跟李滿妹的「一灘血」就可以在「證人陳文謙當年抬到鳳林莊診所的陳秋吟,應非李滿妹所見,在該診所留下『一灘血』的原住民產婦」的情況下,用「但也不能以此認定,釋證嚴未見聞一灘血」的理由判決這兩個被告們無罪?如果新新聞的楊照也援用相同的理由,以「雖然證人不願證明呂副總統確實說過嘿!嘿!嘿!,但也不能以此認定,呂副總統未曾說過嘿!嘿!嘿!」而要求法官比照辦理判他勝訴;謝啟大、馮滬祥也依例辦理,請問:中華民國的法官們,你們要怎麼判?

中華民國的法官可以在相同的條件下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這種司法豈能令老百姓信服?莊汝貴的子女為了父親被人污指為見死不救的缺德醫師而訴諸司法,以期求得一個公道,但司法卻還他們這樣一個「公道」,這種結局讓社會失望,這種結果讓莊氏子女氣結,我要抱這個不平。

 

後記: 上面這篇文章是我在2003年2月12日寫的,慈濟在當時可是不可一世的大慈善家,當案子宣判以後,慈濟立刻發動它所有的媒體大肆報導,社會上的氛圍幾乎一面倒的向慈濟歌功頌德,很少有人敢站出來替莊汝貴的子女講幾句公道話,還好天理昭彰,在日久見人心之後,社會大眾終於看清了慈濟偽善的一面,既便莊汝貴醫師早已墓草久宿,莊醫師的子女也早已不在追究一攤血的真相,但至少讓慈濟的真面目在這次內湖保護區的土地變更案中「真相大白」。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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