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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嚴守行政中立立場,不可為黨作倀。
2015/07/27 17:14:48瀏覽127|回應0|推薦0

 

 

近日一群高中學生因為反課綱微調訴求不獲教育部正面回應,於是在七月二十三日晚上衝進教育部,並佔領教育部部長辦公室,直到一大堆警察衝進去將他們一舉逮捕移送法辦。此事發生後舉國譁然,甚至登上了CNN的國際版面。一些傾中媒體指責學生們的抗爭行為為「不法」入侵公署,而教育部也不遑多讓的「忍痛」將那群學生移送法辦,於是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們就啣上命偵辦這些學生,問題是:要用什麽罪名指來控這些學生?

 

刑法第一條明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就是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意即:一行為是否涉及犯罪,那要看當時的法律有沒有規定?有規定的依規定懲處,沒規定的,既便再可惡也不可處罰,因為於法無據,道理就這麼簡單。那麼這些學生觸犯的是什麽法律?

 

去年太陽花學運時,行政院長江宜樺就堅持要將闖入行政院的學生移送法辦,而檢察官們在遍查不到適用法條之後就硬掰了闖入建築物罪的罪名將118位學生跟社會人士提起公訴,檢察官們這樣的銜命蠻幹實在有虧行政中立的職守。而承辦這次高中生事件的檢察官們也有樣學樣,照樣依闖入建築物罪法辦這些學生。檢察官們當然知道他們是在硬坳,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明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法律保護的客體是住宅,教育部不是任何人的私人住宅,這是再明確不過的事,但是為了混淆視聽,檢察官們竟然對外說明所引用的法條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他們把條文前段的「他人住宅」四個字給閹割了,讓不懂法律的民眾誤以為刑法三百零六條第一項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這些檢察官們的做法不僅有違行政中立原則,同時也有為黨做倀之嫌。

 

下面是一則新聞報導

中國時報【(簡榮輝)】2014.08.28

宜蘭:國民黨宜蘭縣黨部今年423日凌晨遭「宜蘭反核小農」傾倒大量田螺在門口,樓頂黨旗也被改掛反核旗幟,警方將4人依侵入住宅送辦,宜蘭地檢署昨偵結,認定政黨據點不符《刑法》侵入住宅保護客體要件,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

 

如果說國民黨宜蘭縣黨部不是刑法三百零六條所指的「他人住宅,建築物」那麼行政院,立法院,跟教育部又如何可能該當該項罪責?所以那些指責衝進立法院,行政院,教育部等行為為違法的人根本是鬼扯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第二項:強佔公署、城市、鄉村…..,但很抱歉這條惡法早在民國九十一年就廢止了,現在就是無法可管,既然如此,檢察官豈可非法起訴人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訴罪第三項: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這條法律雖然早就存在,但從無任何一位檢察官遭到濫行追訴的懲處。2016的選舉國民黨敗象早露,倘若政黨輪替成真,而國民黨也變成少數黨,這些曾經為黨做倀的檢察官是否仍能繼續安然度日?大家等著看吧!不信公理喚不回,希望台灣終有實現轉型正義的一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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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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