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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是惡法亦法? 我呸!
2015/02/16 22:27:59瀏覽121|回應0|推薦0

在正常的民主國家,立法者基本上是遵循人民的需求去立法,偶有失當,立出了惡法,在維持法的穩定上或許還真有遵守惡法的必要,否則社會大亂而國民可能會遭受更大的損害。但是像台灣這種半獨裁的國家,許多法律根本是國家因個人或因特定黨派利益而立的法,這種惡法豈有遵守的必要?

舉例而言,為了要放顏清標出獄,所以替他量身訂做修改了會計法,這條法律根本無需大法官解釋大家就知道是惡法,所以修正案剛剛通過,立刻就遭到輿論的嚴厲批評,國、民兩黨在自知理虧的情況下,不等總統公布就立刻將法案撤回,這是惡法的善終。但是像罷免法這個惡法就沒有這麼便宜了,立法委員深怕自己花大錢選上的立委,會被輕易罷免掉,所以立下了種種罷免權的行使限制。表面上的限制理由也許光冕堂皇,但實際上卻根本禁不起檢驗也臭不可聞。

憲法第23條明文,國家只有在1.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護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這四項條件下才能立法限制人民自由。試問:罷免不准宣傳的立法理由是符合了哪一項規定?是因為罷免宣傳會妨礙他人自由嗎?還是不准宣傳能避免緊急危難? 或是不准宣傳能維護社會秩序? 抑或是不准宣傳能增進公共利益?這條法律的違憲問題簡直簡單的跟白天才能看到太陽一樣,完全憑直覺就能判斷。 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曾明白的表示,罷免不准宣傳的理由是因為罷免會撕裂社會、浪費社會資源所以不該宣傳。這位立委顯然沒把憲法看在眼裡,在他的腦袋裡,只要他能編出理由,他就有權立法限制人民的自由跟權利,憲法在他腦袋裡是個屁,憲法條文對他而言也根本是具文,他是立法皇帝,高興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台灣有這種混蛋當立委,什麼惡法立不出來?人民選立委出來是要他們幫人民監督政府的,但向廖正井這種人卻是跟人民對著幹。這種混蛋立出來的惡法憑什麼要我們遵守?憲法第171條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像選罷法規定不准宣傳的這種違憲法律,根本就是自始無效,別再鬼扯什麼惡法亦法了? 我呸!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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