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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人不倦的台灣法律
2015/01/27 17:22:06瀏覽285|回應1|推薦0


據報載(2015.01.27)
台北市一名在外商公司擔任工程師的官姓男子(50歲),涉嫌購買國外進口的玩具空氣長槍,再以更換氣閥、彈簧的方式提升其性能,台中市警方上周至其住處搜 索,發現他在住處隔出一間閣樓做為軍火展示間,掛滿20多支長短槍,其中3支長槍現場測試可穿透3層鋁板,具有殺傷力,訊後依槍砲罪嫌移送法辦。

這個倒霉的工程師被搜出這麼多具殺傷力的空氣槍,在移送法辦後又是以較高的五萬元交保,看樣子本案很難善了,要想不坐牢,似乎很困難。但問題是:這位在外商公司服務的工程師像是會拿槍去搶銀行、賭場圍事、或是參與黑道火拼的惡棍嗎?法律是用來懲治壞人的,沒做壞事的人(甚至連念頭都沒有的人)也該被處罰嗎?柯P最近講了一句發人深省的話,他說: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人民為法律服務。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觀察到,台灣顯然還是人民在服務法律。

也許有人會說,擁有這種具殺傷力的空氣槍畢竟不是好事,如果不加以管制,很容易造成治安問題。這句話聽起來似乎頗有道理,但如果認真分析一下你就會發現,它不但在理論上站不住腳,跟事實也完全不合。

一、    理論不符立法的比例原則:

釋字第669號解釋就已經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處罰過重,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了,只是對殺傷力的認定卻還堅持護航的態度。

在台灣',警方認定殺傷力的標準是:只要能割傷皮膚就是具殺傷力,照這項標準看,地球上似乎也找不到不具殺傷力的東西,這種認定法實際上已經浮濫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其次,大法官們只以「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含糊帶過對殺傷力的認定範圍,按照這種說法,除槍口之外實在也沒有其它更具「威力」的距離了,但在這種距離之內,無論是棒球棍、或是西瓜刀,哪一樣不具殺傷力?為何這些東西不列管,不處罰?

因此,以槍枝具殺傷力作為懲罰的立論基礎,其實一點都站不住腳,實在要掰出個理由,那也只能說它不該叫做「槍」,如此而已。

二、    與事實完全不符部分:

大法官許宗力在釋字第669號解釋的協同見書中紕漏,他跟警政署要的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73年到96年的23年中,持空氣槍犯重大刑案的比率是0.93%連1%都不到,因此所謂的「嚴重影響治安」根本是胡扯,那是拿來嚇唬老百姓的謊話,那為什麼沒人拿它來搶銀行、殺人、擄勒贖‧‧‧‧,因為它又笨又重,每一次又只能裝一發打一發,再加上子彈不是塑膠的BB彈,就是軟質的鉛彈,拿它當兇器絕不比西瓜刀更具威力。(警方用1mm鋁板測試它的威力,看似威力無窮,但如果你換1mm鐵板,或鋼板再試試看,你就會知道鉛彈根本沒有穿透力了)

綜上論述,處罰人民持有或使用空氣槍並不符合法律服務人民的標準,既便空氣槍有傷人的特性,因為一般愛好者絕大多數並非歹徒(再說一次,23年來只有0.93%的案子係重大危安事件,這是警政署的統計資料),因此以登記持有作為管制方法即應足以應付可能發生的意外,何須全面嚴格禁止復加以嚴刑峻罰?執政者故意誇大空氣槍對社會的危害,之後再以極苛刻的殺傷力鑑定法入人於罪,這絕對是法律為政府服務,人民就是恣意立法下的受害人。

本案係台中警察遠赴台北來偵辦的案子,這是什麼了不起的重大刑案?還需要台中的警察遠赴台北來辦案?警察不是常說任務繁重嗎?把時間花在這種案子上能不繁重嗎?真諷刺得很。

魏陽因自綁鐵鍊抗議中國官員來訪而遭以妨礙公眾往來(好奇怪的罪名)跟強制罪起訴(不知他強制了誰?),陳為廷因為反服貿闖立法院而被以妨礙公務起訴,這位外商工程師因為個人嗜好,而遭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這些人背負的罪名不同,但遭毀人不倦的法律追殺卻並無差異。一個危害社會治安的人被法律處罰,這是伸張社會正義。但一個為政治理念,或純粹為個人嗜好的人也被法律處罰,那就是法律違背了社會正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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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百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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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7 18:35

這位在外商公司服務的工程師像是會拿槍去搶銀行、賭場圍事、或是參與黑道火拼的惡棍嗎?法律是用來懲治壞人的,沒做壞事的人(甚至連念頭都沒有的人)也該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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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觀念很奇怪!

鄭捷有殺人前科嗎?陳水扁當上總統之前有貪污前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