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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11:37:00瀏覽7841|回應23|推薦36 | |
更多部落格文章:立即前往 謝謝庭上,在這裡,我要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意圖,更沒有犯罪行為。 目前有關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的案件,共計九件,除了我以外,尚有許添財、許陽明、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游錫堃、陳唐山、翁岳生等八人,因檢察官認定標準不同,寬嚴不一,只有我被起訴,其他八件就以領據列報部分都不起訴,雖然台北地方法院也已判決我無罪,但令人遺憾與痛心的是,檢察機關不但沒有統一對特別費案應如何處理之歧異,拒絕接受法務部、台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方法院的見解,反而繼續無謂地浪費司法、社會資源,執意提起上訴。 我一再說明,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從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有任何問題。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於任何錯誤,我又如何能每月利用他們並不存在的「錯誤」而施行貪污行為? 退一步言之,縱使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才能領取,然而公益捐贈仍然是合乎因公餽贈招待之用途。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使用,我連行政程序都沒有違反,何來觸犯刑法、涉嫌貪污呢? 反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案件,檢察官所採取的標準卻是: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不必問該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消費支出與公務的關係,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支出縱使由第三人以信用卡墊付,也算特別費支出。甚至蒐集他人統一發票據以核銷為特別費,明顯貪污及偽造文書的行為,竟也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但本案檢察官為了起訴我,卻採用恣意決定且邏輯矛盾的標準。例如為了起訴我,竟刻意將公益捐贈不算入特別費支出。 甚至本案檢察官為了起訴我,完全不去思考特別費爭議究竟是一個犯罪行為,還是一個制度瑕疵,而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用途的爭議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全部要我一個人來承擔。為了起訴我,完全不探究出納、會計等核銷慣例,是否形成我及其他首長的主觀上的信賴。為了起訴我,拿我從來沒看過的函文,就說我知道領據核銷特別費應因公支用。為了起訴我,悍然違背法務部有關實質補貼的意見,更完全無視於其他機關對我有利的不同意見。為了起訴我,可以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所作的答覆,不採納、甚至不記載證人有利於我的證詞。為了起訴我,可以將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之內容,扭曲為我領取特別費時的主觀認知。 我只能沈痛地說,本案檢察官的起訴及上訴,沒有邏輯,只有羅織,是典型的選擇性辦案。請 鈞院維持原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更多部落格文章:立即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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