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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記念錄 1
2006/01/19 17:40:19瀏覽315|回應0|推薦4
 

要結婚了,我如何確認這個人是要牽手一輩子的人呢?

我會不會只是一時迷惑?會不會是他一時迷惑?

如果,如果他變了,我是不是依然愛他?

現在,我愛如此呈現的他;如果婚後他露出了無法預知的“真面目”,我如何決定是否愛他?或者因為他欺騙在先,我要退貨。

記得還問了自已一堆問題:

如果他變得愛抽煙了(他不抽煙的)?如果他變得嗜酒了,時常醉勳勳的?

如果婚後兩年內,他發生重大意外-傷殘了,生活無法自理,我是否願意照顧他,不變地愛他,陪伴他一輩子?

如果發生在他事業有成時,我是否願意照顧他,不變地愛他,陪伴他一輩子?

如果他毀容了,在婚後兩年內,我是否願意照顧他,不變地愛他,陪伴他一輩子?

如果發生在他事業有成時,我是否願意照顧他,不變地愛他,陪伴他一輩子?

如果他變白痴了?變植物人了?

如果他失憶了?我要給他多少時間恢復記憶?時限到了還記不起來,是離去還是不變地愛他,陪伴他一輩子?

而如果因為生意失敗或家庭因素,欠錢還不出來,需要跑路時?我會跟著他跑。

以上的答案都是「是的」。

其實一開始並不是這麼容易答「是」,有些問題我考慮很久。也在思考的過程中,才慢慢釐清何謂「愛、責任」;而且,我深信「不忘初衷」,因為「愛我所選,選我所愛」。最後,不管我再出任何問題,我都可以很確認答案是「是的,我願意!」的時候,我才決定與他的結婚,真的是我願意與他攜手共度一生。

但是,以下的情形,我會離開他。如果他變賭徒了?如果他對我們的孩子性侵犯,或對別人如此?如果他會暴力傷害人?

並不是我相信天長地久的愛情神話,我只是要確定自已的選擇與決定。人會成長、會改變,若那天要做不同的決定,我相信我們都有能力好好地溝通,做最妥善的安排與處理,畢竟他還是教人溝通的老師呢!

記得與他約定,「如果你不愛我了,一定要第一個讓我知道。」依然記得那甜蜜的情景,他溫柔地摟著我,說:「好!我答應妳。但妳會失望的,因為妳等不到這種機會。」

果真,我並沒等到這時刻,他即對我冷淡。事發一年後,我們簽署離婚協議書。

此時,如果你問我,他為什麼離婚?我還是要說:「其實真正的原因,我不知道,我只能告訴你我猜測的、推斷的。」

「那妳就輕易跟他離婚?」

天哪!講得好像我很隨便,很愛離婚的樣子。

我只能說:「當人在異鄉,離與不離都難以生存時,我選擇離婚回國。」

的確,若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台灣,儘管他是外國人,我的生存權不受威脅,自然離或不離對我沒多大影響。那在國外,到底有啥因難呢?

簡單舉個例:台灣太太(台灣女子嫁去的,均稱台灣太太。)需拘留五年才有申請公民拘留權的權利(而且還是二等公民),若順利,可能申請兩年後可有拘留權;遙遙無期的不在少數。

就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台灣太太已近五十歲,兒子也二十多了,尚未取得拘留權。一天他丈夫過逝,她因喪失婚姻關係的拘留權,因此必需返台。

你可想像,一個以夫家為家,以夫、子的國為國的女人,在喪夫後,必須離開已生活二十多年的土地與辛勤付出的家園,被迫必須與孩子拆散。就算她回來祖國台灣,試問她如何重新開始?

類似這的例子,多不數舉。

而我,只結婚三年,根本沒有申請公民拘留權的權利;同時我也沒有工作權。前夫在結婚未滿兩年時,強烈提出離婚,各種招數用遍,也說了:「我要去移民局告妳非法工作,讓妳被趨逐出境,妳就永遠不得入境,今生也不用想見到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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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很多來龍去脈,必需一一解析,畢竟是不同的風俗民情、文化政治環境。

很多台灣太太在有收人的情況下,能不辦工作證就不去辦;大多也沒有開自己的帳戶。一來馬來西亞的政令時常更改,過去不代表現在,現在不代表未來。有說有工作證的,不給申請公民權;有說沒影響的。而公家機關的辦事也無S.O.P.,因辦事員的不同而異。

兼差做直銷時,問一位律師朋友,以我的情況會否違法?她說這是無給薪的,所以無所謂。當前夫的威脅一出,此律師朋友及另一位專辦各式簽證的先生,無奈地搖頭,說:「我看妳還是去找一份工作,別讓他有把柄。」

在政策無理的規定下,原來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來看待台灣太太(甚或外籍太太)的生活工作權。然而若真有人一狀告到移民局,移民局可就非辦不可了。
( 心情隨筆單身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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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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